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2〕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157号)精神,以及《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改革要点,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先行先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 扶持两岸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试行自然人直接投资台资企业
在划定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内,允许境内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新设或参股台商投资企业。
(二)放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准入条件
放宽行业核定标准。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离岸金融、离岸呼叫中心、旅游装备、云计算、供应链管理、融资租赁、节能环保、生物育种、航运、实验室、新能源、新材料、新科技、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允许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体现行业特点和服务特点。
简化现代中介服务业经营住所证明。国内外著名的会计、评估、设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中介服务机构,住所设在政府提供的集中办事场所的,由管理该集中办事场所的相关机构出具相关住所证明;住所设在宾馆、酒店的,可凭租赁协议和该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作为住所证明。
(三)扩大现代服务业准入方式和准入范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允许台商在厦门以独资或控股方式,投资航运物流、码头经营、环境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工业设计、建筑设计、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等服务业。
允许台湾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营利性独资、合伙医院。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其投资总额不作要求。营利性医院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可依据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名称加上组织形式予以核准企业名称。
(四)完善特定区域内的企业筹建制度
市、区政府招商引资,设立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的企业,允许其在取得前置许可文件之前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相关业务的筹建”。
二、进一步放宽两岸市场主体准入限制
(五)放宽台商投资主体资格证明限制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厦投资的,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相关机构或厦门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该第三地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原件,或台湾地区“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出具的允许台商到第三地投资的证明复印件办理在厦投资项目企业登记注册,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的公证和认证文件。
台湾地区公司在厦门设立代表处,办理设立或变更所提交的相关文件免予公证、认证。
(六)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资格限制
允许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参照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
(七)放宽名称使用限制
除国家另有专项规定、或与已登记同行业企业字号相同外,允许台商投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字号、台湾地区地方方言用语或驰、著名商标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经市政府批准,允许台商投资企业在企业名称登记时将区域特征与“厦门”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表述为“厦门闽台、厦门海峡、厦门海峡两岸”等。
(八)放宽登记文件办理期限限制
企业出具的登记文件超过办理期限,经企业对该文件仍然有效作出说明,自登记文件超过办理期限之日起一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予以办理,无需再由企业的权力机构确认有效或重新出具。
(九)放宽延长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限制
经营期限届满,未及时办理延长经营期限变更登记,但仍在继续经营的,自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予以办理延长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
(十)放宽分期缴资期限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因客观原因逾期出资,无法在三个月内到资首期款的,经企业说明情况,允许企业在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补缴首期出资,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文件;对于首期款已缴,其余资金未按期缴足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延期办理。
(十一)放宽企业分支机构登记限制
在一份前置许可文件上同时记载住所和生产地址且住所和生产地址分离的,允许凭该前置许可文件同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分支机构登记;住所与生产地址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企业也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只须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之后加注生产经营场所。
三、拓展台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和出资渠道
(十二)扩大现汇出资范围
允许台商投资企业股东以其拥有的对本企业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及本企业的税后利润、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作为出资,办理注册资本增资变更登记。
(十三)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
开展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域名权、非专利技术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
出资人可凭相关权利证书(或对该新类型知识产权拥有许可实施处置权的声明)、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确认权利已移交的无异议声明、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办理该知识产权的到资登记。出资人及被投资公司股东出具的上述相关声明需经公证、认证。
四、提升两岸企业办事配套服务
(十四)构建名称申报便捷通道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直接受理不冠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构建企业名称申报的便捷通道。
(十五)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入驻厦门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十六)简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不再重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安全经营要求的,不再重复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十七)创新年检方式
探索建立报备式年检制度。对不涉及前置许可、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的企业,实行“资料报备,当场办结”的报备式年检。
试点推行企业电子化年检,取消对年检免审企业纸质年检材料的审核和归档。
(十八)扶持创建涉台驰著名商标
允许在厦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较好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台湾地区商标的所有人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
构建快捷的绿色通道,积极引导台湾地区企业申报驰名商标。
(十九)积极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对各级政府重大招商项目派员前期介入,参与招商说明、洽谈和设立筹备工作,对招商项目从市场主体准入角度提出项目落地解决方案。
五、建立厦漳泉同城化协作机制
(二十)建立同城化工商信息交流和文件互认制度
建立厦、漳、泉三地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流制度,加快厦、漳、泉三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外国(地区)及港澳台投资者已在漳、泉二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者主体资格有效期内来厦门投资的,凭漳、泉工商部门出具的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已收取的证明及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可免予提交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公证、认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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