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2〕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多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践表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市正处于推动科学发展,全面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特区跨越发展的重要时期,安全生产面临诸多机遇和挑战,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较大事故仍时有发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然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把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四)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推进厦门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厦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设创新厦门、宜居厦门、平安厦门、文明厦门、幸福厦门,必须保持安全稳定的好形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统筹安全和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建立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部署、推进、考核、奖惩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厦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五)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六)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培养,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八)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及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九)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十一)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履职报告和点评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市、区、镇(街)安委会主任要由政府行政正职领导担任。
(十二)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依法关闭和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五、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市、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十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各类企业、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各区和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有条件的区的整体达标。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审、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六)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厦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矽)尘、热害、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治。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危害申报,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七)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运营。严格驾驶人员资格准入。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考核、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管理,严格落实机动车辆登记检验、强制报废、回收管理等制度。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变道、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违法行为通报、客运驾驶员“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认真开展道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民航、铁路、农机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十八)加强渔业生产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推行60马力以上渔船公司化、协会化安全管理模式,完善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商渔船通讯互联机制和海上搜救联动、奖励补偿机制,推进渔船自动识别、渔港视频监控、渔船管理信息化等系统建设和维护。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渔船、农用船、自用船非法载客载货行为,持续开展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时段以及重要设施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继续实施渡改桥工程。
(十九)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
(二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十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等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二十二)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工业园区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加强教育、电力、旅游、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三)加强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的防雷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及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加大防雷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宣传,增强雷电灾害防御意识。
七、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四)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事故预防、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监管能力和装备设施、公共安全隐患治理等投入。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专项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二十五)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金安”系统,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二十六)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把安全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十七)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办好职业教育,发挥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的作用。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八、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八)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信息平台、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落实预案报备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推动应急管理示范单位建设,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二十九)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健全市、区、镇(街)及大型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应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安监、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三十)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市、区二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九、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三十一)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全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强防灾避险演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十二)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区创建活动。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三十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镇街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镇(街)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要建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用的专职监管人员,村居、社区要配备安全协管员,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十五)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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