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奖励措施的通知
厦府〔2012〕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税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奖励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和
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奖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闽政〔20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2号)精神,着力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厦门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安排奖励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资金。2012年市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弥补小微企业贷款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相关信贷人员的奖励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部分的奖励。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支持。
二、明确奖励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资格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落实中国银监会“六项机制”和“四单管理制度”,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应高于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
(三)在收益与风险匹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差别化信贷利率,尽量降低小微企业信贷利率水平。
(四)近两年在提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过程中,未发生以下情况:①实行存贷挂钩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贷款条件,如搭售保险、基金、理财产品等;②抽贷、压贷或者变相提高信贷利率;③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或者变相收取其它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采取增量与增速相结合办法实施考核奖励。201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奖励金额:
(一)2012年奖励金额=2012年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增量×奖励比例。其中,2012年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增量=2012年末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2011年末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
(二)2012年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增幅=2012年新增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2011年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100%。
奖励比例按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和增幅计算:
(一)2012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在10亿元(含)以上的,按以下三个档次确定奖励比例:
1、增幅在45%以上的,按余额增量1%予以奖励;
2、增幅在30%-45%的,按余额增量0.6%予以奖励;
3、增幅在15%-30%的,按余额增量0.3%予以奖励。
(二)2012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在10亿元以下的,按以下三个档次确定奖励比例:
1、增幅在50%以上的,按余额增量1%予以奖励;
2、增幅在35%-50%的,按余额增量0.6%予以奖励;
3、增幅在20%-35%的,按余额增量0.3%予以奖励。
(三)对于2012年新开业或者新开办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贷款余额的5‰给予奖励。计算公式为:2012年奖励金额=2012年底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
上述小微企业本外币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单位普通贷款、单位信用卡及账户透支、并购贷款、贸易融资、银团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融资租赁、各项垫款以及票据贴现,不包括表外授信。
四、界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奖励划型标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的基础上,简化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奖励划型标准,统一按行业类别和企业年营业收入确定小微企业奖励划型标准。其中,租赁业和商务服务业以企业资产总额进行计算、其他未列明行业以人数进行计算。
五、规范考核奖励操作流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按以下流程进行考核奖励: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和市统计局提供年度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具体情况,并提供年度拟申请奖励金额及计算依据;
(二)市统计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依据本措施第四条规定的奖励划型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三)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厦门银监局依据本措施第二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的资格条件和信贷投放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四)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对经审核确认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予以奖励。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小微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和《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统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定期向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股权登记、纳税等相关信息。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本措施第四条规定的奖励划型标准,重新调整确认2011年12月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对象名单及其年末本外币贷款余额。
(四)小微企业名录等相关信息通过“厦门中小在线”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并提供查询服务。
(五)本考核奖励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根据本措施制定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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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