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提高归侨离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的通知

厦财行〔201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保障我市归侨侨眷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归侨离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发放对象

  1969年12月31日前(含建国前)回国定居并在市直、各区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参加工作的归侨离退休职工(不含退职)。

  二、补贴标准

  从原每人每月6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00元。

  三、经费开支渠道

  1、经费来源。补贴发放所需经费,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企业人员所需经费由所在企业自行解决。

  2、列支渠道。行政单位列“208050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事业单位列“2080502-事业单位离退休”科目;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归侨离退休职工在统筹养老基金中支出;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归侨离退休职工,由企业列营业外支出。

  四、审批程序

  由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归侨离退休职工填写一式三份《归侨离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审批表》(见附件),并附上区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福建省归侨身份证明书》和退休证,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归侨离退休职工到市公务员局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归侨离退休职工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归侨离退休职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厦财事〔1996〕51号和厦财事〔1997〕47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归侨离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审批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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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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