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的通知

厦科联〔2012〕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简称“监理”),客观评价项目的执行效果,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监理是指具备监理资格的监理机构,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委托,依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及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合同,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委托的监理机构监理。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作为委托方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范,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机构、与监理机构签订合同等。

第二章 监理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监理范围:

  (一)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国家、省和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监理的其他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和资金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二)项目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包括企业配套资金落实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情况等;

  (四)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六)项目效果评价及对今后项目立项工作的建议,并对所监理项目出具实施情况意见。

第三章 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

  第六条 申请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厦门市注册或虽在外地注册但已在厦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正常执业连续3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备与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自动化、信息处理、通讯条件,具有一定的科技信息资源、市场信息渠道;

  (三)具有规范的监理制度,有较丰富的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四)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人员总数的70%,业务结构应当包括科技管理、财务等方面;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咨询评估专家资源。

  第七条 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监理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项目监理分为书面监理和现场监理两种方式。

  一般项目每年度安排现场监理不少于一次;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每年安排现场监理不少于两次;资助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每季度监理一次,每年至少现场监理两次。

  第九条 监理工作的主要流程:

  (一)委托方与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合同书;

  (二)监理机构编制监理工作计划;

  (三)启动监理工作;

  (四)实施全程监理;

  (五)定期按要求出具监理报告;

  (六)项目验收前出具项目验收监理意见;

  (七)项目验收完成后,委托方及时将项目验收情况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委托方的职责:

  (一)确定监理项目、监理机构;

  (二)审核监理机构监理计划,明确项目监理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等;

  (三)协调项目监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组织之间的关系;

  (四)根据监理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评价项目执行情况;

  (五)根据监理意见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发送整改或约谈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评价监理工作情况和质量;

  (七)按监理合同书的约定向监理机构支付项目监理费。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的职责:

  (一)监理计划编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监理委托书,编制监理工作计划,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项目进度监理:制定项目进度监理制度,并按进度对项目实施过程动态管理、进度分析,定期向委托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当项目研发、产业化进度等内容严重偏离计划或不能按期完成时,应及时提出意见,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并报告委托方;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理:检查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并向委托方报告;

  (四)项目组织监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变化、不可抗力等影响项目的重要情况,需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要提出意见,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五)项目目标监理:对即将验收项目取得的技术、经济数据结合平时监理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出具项目验收监理意见;

  (六)监理文档管理:对项目监理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和信息进行管理,项目验收后,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七)服务及保密: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全面的项目监理咨询服务,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与权利:

  (一)接受监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配合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有权要求监理机构就出具的监理意见进行说明;

  (四)对监理机构违反纪律的行为有义务向市科学技术局反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但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可由委托方根据规定条件共同指定监理机构。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费用标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其监理费用标准参照公开招标确定的同档次监理费用。监理费用从厦门市科技发展经费中安排。

  第十五条 实行总监理负责制,总监理行使合同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任务下达时,委托方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委托方工作人员在监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一)干预正常项目监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三)索取和收受贿赂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公开和泄露有关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坚持诚信、中立的立场,廉洁自律,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委托方根据情况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减少监理任务、追回项目监理费用、终止监理委托的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消极应付,影响监理质量;

  (二)未经委托方允许擅自转让或转包监理业务;

  (三)监理人员在项目承担单位兼职或与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有利益关系的;

  (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

  (五)监理工作过程中,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办公、通讯、生活设施等从而增加承担单位负担的;

  (六)侵害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

  (七)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不再受理其申报项目等处理措施。

  (一)不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

  (二)无故阻挠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实施材料的;

  (四)未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对监理机构提出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二十条  对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且实施情况好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市科学技术局对其后期申报项目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监理考核制度。由市科学技术局及市财政局定期组织专家对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的组织、监理质量、监理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下年度监理任务下达指标进行调整,评估未通过的监理机构原则上暂停一个年度监理任务安排,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监理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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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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