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的通知
厦政旅〔2012〕2号
各区旅游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9]18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社会合理分工,推进政府后勤服务社会化和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发挥旅游支柱产业的作用,现就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推行服务外包通知如下:
一、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将经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会务等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
二、经批准委托旅行社办理的公务活动是指经单位领导同意委托旅行社办理的与本单位业务工作紧密相关的公务活动。
三、受委托办理公务的旅行社应是依法在本市注册并获得福建省旅行社质量信用等级3A(含3A)以上的旅行社;其中为出境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必须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质;为赴台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必须具有赴台旅游组团资质。市旅游局通过厦门市旅游局政务网(http://www.xmtravel.gov.cn/)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名单。
四、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应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旅行社中,按相关规定程序选择三家进行报价比对,并择优确定受委托旅行社。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就所委托的服务事项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公务活动的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交通、住宿、会务等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含翻译、陪同人员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受委托旅行社可以根据不同公务活动内容,积极使用国家、省、市旅游局制定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
五、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当全面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受委托旅行社应根据约定的公务活动要求,与交通、住宿、会务等有关单位落实各项安排。受委托旅行社需转托外地旅行社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必须选择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的旅行社,与该旅行社签订接团合同,并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受委托旅行社应对转托外地旅行社的服务质量负责。
六、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的服务范围和要求,应与公务活动紧密相关,不得提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要求。受委托旅行社不得提供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不得安排公费旅游活动,不得安排涉及“黄、赌、毒”内容的违法活动和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活动。
七、受委托旅行社应根据服务内容据实取得交通、住宿、会务等原始发票,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年限保存备查。同时受委托旅行社应为公务活动建立专门档案,应将委托合同、业务往来确认件以及意见反馈表等资料归档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八、受委托旅行社出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可以作为公务活动的报销凭证。公务活动委托单位以旅行社发票和双方确认的费用明细清单入账,在差旅费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办理报销手续,并严格落实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九、受委托旅行社应为每个参加公务活动的单位提供意见反馈表,认真听取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和人员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对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和人员的投诉,应认真受理、详细记录、并及时协调解决。
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公务活动外包监管办法,并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旅行社服务质量,受理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投诉;对从事本市公务活动外包的旅行社实行动态评估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旅行社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不予列入参与本市公务活动外包的旅行社名单。
十一、市财政、审计、监察、地税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公务活动委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务活动的委托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旅行社应积极配合、协助监督检查。
十二、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有序开展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办理的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意见和建议。
厦门市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监察局 厦门市审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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