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2〕19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有关会议精神和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起提高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补标准
按照略高于2011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8.9%的幅度和城乡一体的要求,调整和提高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人员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一)城市“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由672元提高至800元,增加128元。
(二)农村无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由582元提高至800元,增加218元。
(三)农村有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由505元提高至800元,增加295元。
(四)“五老”人员遗孀每人每月由346元提高到420元,增加74元。
二、发放办法
各区民政局按原经费支出渠道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同时,做好用款计划及统计工作,确保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人员遗孀定期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资金保障
所增加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本通知有效期为1年,厦民〔2011〕11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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