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储中洲路东侧配套生活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2〕1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09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储中洲路东侧配套生活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130号)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崎沟村集体土地28422平方米,收回位于集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2047.677平方米,合计征收(收回)土地30469.67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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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收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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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
收储中洲路东侧配套生活用地 |
储备用地 |
28422 |
崎沟村委会 |
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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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677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
二、 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130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府〔2011〕41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或实施征收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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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