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2〕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和市总工会制定的《厦门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厦门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总工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11〕42号)、《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闽公消网〔2011〕190号),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为原则,立足市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等为补充,覆盖全市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各区政府应依据《厦门市“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结合“十二五”期间全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科学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至2015年底,全市在岗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456人,并落实各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相关人头经费。

  (二)加强镇(街)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十二五”期间,我市主要加强海沧区东孚镇、翔安区新圩镇、湖里区殿前街道、同安区新民镇等地的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建设,协调集美区灌口镇、同安区新民镇建立“政企联办”模式消防队伍,加强和完善该地区专职消防力量。

  (三)规范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在现有条件下,进一步规范高崎国际机场、翔安区东亚电力有限公司、翔安区银鹭集团、同安区东纶集团、海沧区翔鹭石化公司、嵩屿电厂等专职消防队建设,督促、协调各单位配齐有关执勤灭火装备和人员。各区公安消防大队每季度要对各辖区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市公安消防支队每年组织全市所有专职消防队进行消防业务比武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全市各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水平和执勤灭火的能力。

  (四)壮大志愿消防队伍。在现有高殿社区、禾山街道、大嶝山头(海霞女子志愿消防队)、大嶝街道办事处等志愿消防队的基础上,结合厦门市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集保安、消防功能为一体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立消防执勤点。在道路条件较为复杂的区域,建立社区、行政村志愿消防队。鼓励采取政企联办、镇村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力争在“十二五”期间,以高殿社区的模式建立枋湖居委会志愿消防队。

  (五)扩充消防文员队伍。各区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超过当地公安消防大队部编制员额的50%招聘消防文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各区公安消防大队可适量招聘消防文员充实力量,至2015年底,全市在岗消防文员不少于70人。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5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按照“五有”(有人员、有营房、有消防车、有执勤、有训练)标准,建立1到2个专职消防队。

  (二)明确指导管理和执勤模式。各区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街(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街(镇)或者属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

  (三)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全部依托市人才中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优先从退役士兵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中招聘,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内勤文秘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岗位需要,统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证书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并实施分岗定级管理。

  (四)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对在企业改制中面临生存危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进行整合和改造,巩固和发展消防力量。

  (五)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和等级评定制度。将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等级和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级评定制度作为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灭火救援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上岗满一年后应参加市消防支队的等级考核评定,并明确相关工资等级。消防文员参加消防部队或地方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并落实职称津贴。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规划和经费保障。各区政府要结合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人员(包含消防文员)工资福利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组建志愿消防队的政府、单位和组织,应当提供消防装备、设施以及相关经费等保障,并进行必要的执勤训练。

  (二)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各区政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每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经费每年不少于4.5万元,并且每年经费增长不低于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业务费的增长幅度。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同等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负责。各区要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消防队为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参照《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组建(设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单位要依法为其消防队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公牺牲的消防队员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协调市民政局按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

  (四)落实优惠待遇。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专用车(船)按照特种车船的要求上牌和安装警示灯、警报器,设置专用标志,免缴泊车(岸)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在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报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所在区政府给予补偿。

  (五)落实激励机制。对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多种形式消防队及人员,各区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消防机构应一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公安消防、人事及工会等部门应组织开展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在有关部门与市总工会联合开展的全市性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选手,可按程序向市总工会申报“厦门市五一劳动奖章”;对工作满三年,成绩突出的个人可向团市委申报“厦门市十佳外来务工人员”。

  (六)落实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机构或者镇政府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发展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专职消防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教援任务,履行公共安全服务职能,是我市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范管理教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依照法律和制度规范管理。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准军事化”标准,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文员队伍的管理和教育,确保队伍安全稳定。

  (三)强化执勤训练。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指挥员和班骨干进行培训、轮训,提升专职消防队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灭火预案制定、“六熟悉”、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技战术等方面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业务竞赛、业务考核、评比表彰等活动。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联防制度,逐步将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纳入统一的执勤体系。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对单位、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确保目标完成。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区”创建工作的考评范畴,促进工作落实,确保城乡公共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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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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