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厝旅游休闲中心三期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2〕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厝旅游休闲中心三期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1〕277号),决定征收思明区黄厝片区范围内土地约13642.49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收实施单位 |
思明区黄厝社区居委会 |
黄厝旅游休闲中心三期 |
住宿餐饮 |
13642.493 |
黄厝社区居委会 |
滨海街道办事处 |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和厦府〔2011〕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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