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2〕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创造与运用,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厦门经济和社会进步,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厦门市专利奖,对在厦门市辖区内进行发明创造和专利实施,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厦门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励委员会(非常设机构),负责全市专利奖励的管理与指导。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项授予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厦门市辖区内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在厦门市辖区内的常住居民;
(二)在申报截止日前被授予中国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未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四)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项、福建省专利奖项和厦门市专利奖项;
(五)该专利已在厦门市辖区内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特等奖;
(二)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四)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第七条 厦门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中:
1.特等奖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2.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二等奖不超过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4.三等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
参选项目不符合厦门市专利奖特等奖评奖条件的,厦门市专利奖特等奖可以空缺。
第八条 对项目实施地在厦门市辖区内,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厦门市专利奖特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厦门市专利奖一等奖给予奖励。
第九条 厦门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厦门市专利奖励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从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奖项的申报(推荐)和评选
第十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当年度开展专利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第十一条 厦门市专利奖申报分为自主申报和推荐申报:
(一)自主申报。鼓励专利权人或专利项目实施单位自主申报厦门市专利奖;
(二)推荐申报。鼓励各区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厦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厦门市专利奖。
第十二条 申报人或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如属推荐申报项目,应由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推荐理由,推荐意见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专利奖申报项目做出初评结论,并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候选人、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初评意见,并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和等级建议,做出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评出的厦门市专利奖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厦门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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