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2〕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

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1〕443号,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伙人收益分享比例原则上应与其出资比例和在合伙企业中所承担的义务相匹配。其中,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出资的(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出资的除外),企业合伙协议中不得约定优先确保与其承担同等义务的其他合伙人尤其是自然人合伙人投资回报等显失公允甚至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同时将备案申请材料抄送市政府金融办。

  第四条 《规定》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优惠政策适用于2011年11月1日后在厦门注册登记并办结备案手续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对于2011年11月1日前已在厦门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已按《规定》加以规范,符合条件并办结备案手续的,可享受《规定》中除购房、租房补贴之外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规定》第九条(一)中所称股权登记,是指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非上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厦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试行)》(厦府办〔2011〕257号)的规定,在厦门市股权托管登记机构办理的股权登记。

  第六条 《规定》第十五条(二)和第二十条(三)所称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具体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核定,并抄告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 对于符合《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申请享受购地、购房、租房补贴或者企业所得税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于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给予兑现落实。申请时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备案办结证明;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一);

  (四)购地、购房或租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五)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者其它有效的有关收益分配的决议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或项目全部退出时的企业所得税奖励,还应提供股本退出情况证明;

  (八)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总部经济等优惠政策的书面证明;

  (九)注册在“两岸金融中心”、“海西股权投资中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还应提供区“两岸金融中心”建设指挥部或者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的证明。

  第八条 《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对于2011年11月1日前已在厦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五年内”是指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

  《规定》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中,对于2011年11月1日前已在厦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五年内”是指自2012年计算获利年度起五年内。

  《规定》第十八条(一)和第二十三条中,对于2011年11月1日前已在厦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且在2012年1月份已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年起”是指从2012年1月份算起;对于2011年11月1日前已在厦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且在2012年1月份未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年起”是指从2012年1月后任职满一年的月份算起。

  第九条 《规定》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所称基金的规模,是指享受奖励优惠政策当年年末的实际出资金额。

  第十条 《规定》第十八条(一)和第二十三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和投资总监。

  第十一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申请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奖励,应于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给予兑现落实。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备案办结证明;

  (二)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奖励申请表》(附件二)或者《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附件三);

  (四)股权投资企业合伙人名单,法人合伙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者其它有效的有关收益分配的决议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申请企业或项目全部退出时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奖励,还应提供股本退出情况证明;

  (八)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在“两岸金融中心”或者“海西股权投资中心”的,还应提供区“两岸金融中心”建设指挥部或者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可享受奖励政策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由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统一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给予兑现落实。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备案办结证明;

  (二)所在股权投资类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附件四);

  (四)个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任职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所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在“两岸金融中心”或者“海西股权投资中心”的,还应提供区“两岸金融中心”建设指挥部或者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的证明。

  在有股权投资关系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符合厦门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区分以下情况给予优惠:

  (一)户籍、人事关系已迁入厦门的,依据《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0〕21号)、《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0〕22号)、《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等文件的规定,由引进人才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向市有关部门申请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就学方面的优惠待遇。

  (二)户籍、人事关系未迁入厦门的,依据《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暂行规定》(厦府〔2004〕53号),在市政府金融办协助下,由引进人才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向市公务员局申请核准人才柔性引进和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并凭《厦门市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市政府成立股权投资类企业跨部门监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厦门银监局等。必要时,可邀请法律、会计等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参加。

  股权投资类企业监管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战略规划、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

  (二)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开展企业联合年检;

  (三)检查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协调查处股权投资类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四)共享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相关信息;

  (五)协调监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并购重组和清算工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及其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在2016年11月1日后仍属于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期的,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设立、管理、备案和优惠政策,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等规定执行。其中,对于2011年11月1日以后设立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享受《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事项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府〔2011〕443号文件规定一致。

  附件:(略)

  ⒈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补助)申请表

  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⒊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⒋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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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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