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规〔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印发《厦门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0日

 

厦门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9〕269号)、《商务部服贸司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申报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资金的通知》(商服贸三函〔2019〕45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9〕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下达我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并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等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三)按要求及时向商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支持建立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

家政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家政服务员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企业指派或介绍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的专业人员。

1.支持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建立家政企业和(所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有签订合同)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家政服务员信息核实机制,及时生成并更新相关信息。对2020年9月30日前录入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商务部平台),经市商务局审核,信用记录完整度达到要求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家政企业按照要求建立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成功建档50-99人,按每名建档家政服务员信息给予50元的奖励;成功建档100人及以上,按每名建档家政服务员信息给予100元的奖励。

(2)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为所属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档案达到100%,其中为来自“百城万村”家政扶贫指定贫困地区的家政服务员(经商务部审核通过)每成功建档1名,奖励为(1)中所列2倍。

奖励(1)和(2)只能享受一项。

2.支持信用记录录入员培训。

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录入员培训,每个家政企业参加培训人员不得超过3人。每培训1人奖励行业协会200元。

(二)开展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推广应用。

支持对建立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进行诚信宣传,定期公布实施家政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名录,采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方式宣传推广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

(三)支持建设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其他相关支出。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共同确定支出的方向和金额。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  申报和核拨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二)申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表和各项申请材料。  

(三)项目审核。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计算出具体的补助或奖励金额。

(四)拨付资金。市商务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做到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和监督,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财政资助、补贴、补助、奖励资金的,由市商务局追回相应款项,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联合惩戒有关规定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第十条 市商务局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补助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补助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政策兑付,若中央下达资金不足,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配套支持;若中央下达资金有节余,根据中央资金有关规定予以统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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