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局规范消费者申诉办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工商消〔2012〕1号
各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消费者申诉办理,切实提高诉求办结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厦门市工商局规范消费者申诉办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厦门市工商局规范消费者申诉办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消费者申诉办理,切实提高诉求办结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日常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消费者申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且经营者有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请求行政机关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相关证据;
3、被诉方有涉嫌违法的行为;
4、申诉方应当是消费争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5、未超出申诉期限;
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第四条 单纯涉及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因生活消费产生的消费争议,或是单纯涉及经营者有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按照一般投诉、违法行为调查程序办理。
第五条 12315指挥中心通过12315专线电话(语音)、短信、来人、来函、传真、互联网络相对集中受理发生在全市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各区局投诉台、工商所投诉站通过电话、来人、来函、传真等方式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工作人员在受理时应严格区分申诉与一般投诉的不同,做好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消费者申诉由指挥中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直接分流给辖区工商所,工商所发现分流的申诉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于发现当日及时将申诉件退回指挥中心,同时明确具体管辖单位。
第七条 处理申诉案件时,对于其中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对于经营者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认真核查涉嫌违法行为线索,核查方式可以书面证据审查、现场检查、制作笔录等方式进行。
对于申诉中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严禁以调代罚,简单结案。
第八条 经办人员在填写申诉转办单中“处理结果”一栏时,除填写其中民事争议的调解情况外,还应填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核查情况,有转为案件办理的须注明,上述内容在系统提交办结时也应一并录入。
第九条 申诉件的完整归档内容应包括:记录单、受理通知书、转办单、调解书(终止调解书)、现场检查笔录,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及文书。
第十条 承办部门的申诉立案率列入各单位的绩效考核项目。市局建立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承办单位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全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有以下行为的,应当依据《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1、未认真核查违法行为线索,存在工作疏漏的;
2、对于应当立案的涉嫌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立案的;
3、处理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或弄虚作假的;
4、其他执法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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