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11〕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担保行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经发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市财政继续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补偿资金”),以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为进一步加强担保补偿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企〔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补偿资金是指市、区财政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推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补偿资金的使用,要有利于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减轻担保风险,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并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发局审核、确定担保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发局负责确定担保补偿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受理担保补偿资金申报,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担保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申请担保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经营担保业务满1年,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二)所担保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市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三)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20%;

  (四)担保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1倍以上,且担保代偿率低于3%;

  (六)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定期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申请担保补偿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满一年,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二)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三)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2倍以上;

  (四)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担保补偿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中型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给予补助,为小型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为微型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补助;为中型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给予补助,为小型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8‰比例给予补助,为微型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1%比例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提升规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通过整合重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对于担保机构整合重组后注册资本金达到3亿元(含3亿元)以上,给予适当奖励;对于由政府出资或参股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注资支持。

  (四)服务能力建设。用于担保机构考核奖励、担保业务培训、担保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担保信息化建设以及对担保机构监督检查经费补助等服务能力建设项目,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户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补偿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最多按300万元资助。

  第八条  担保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补充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助及担保奖励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经批准可转增资本金。

  第九条  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资金由市区按6:4共同承担,其中区级40%部分,按上一年度各区(含管委会)区级财政收入占各区(含管委会)区级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确定承担比例。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年终通过体制扣回。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条  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每年3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期内(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担保补偿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对照本办法,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行填报《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表一)、《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表二),以及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按规定时间报送市经济发展局。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补偿资金中提升规模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二)担保行业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补偿资金中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担保业务工作总结;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的补偿年度贷款担保业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审计表原件(附件2)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市经发局具体负责担保补偿资金的申请受理工作。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对担保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对拟补偿的担保机构及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经发局负责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及审计机构开展担保补偿资金专项审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获担保补偿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并于次年2月前向市财政局、市经发局报送上一年度所获担保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等情况报告(附电子文档)。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需按本办法规定,独立公正地审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审计报告负责。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受托的中介机构均不得弄虚作假。对收费超过国家规定,采取种种欺骗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等不良行为的单位,将追缴担保机构的已拨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对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担保补偿申请;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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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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