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同安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1〕87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同安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区农业局  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做好对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根据厦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28号)精神,参照《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经认定公布的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区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区政府将加大扶持和培育力度,鼓励做大做强,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评审。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同安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并依照《公司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以其他形式直接服务于农业,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产品经营比重。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60%以上;

  (三)企业规模。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或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2、农产品批发市场。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3、种苗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五)依法经营。无涉税违法行为,不欠工资;企业申报前两年和监测期内没有因为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事故或产生不良影响;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第七条  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一)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400人以上;或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150人以上,同时使用季节工或带动灵活就业300人以上;

  (二)企业在本区自建基地(以签订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种植业中粮油作物或蔬菜面积1000亩(高标准设施农业300亩)以上;特色水果、花卉300亩以上;家禽养殖8万只以上;牛、羊牲畜养殖400头(奶牛2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1万头以上;水产业中淡水养殖400亩(高标准设施200亩)以上;林木营造800亩或林木苗木培育300亩以上。同时通过合同合作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三)纳税大户、企业年实际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达到本条(一)、(二)、(三)项指标6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在同行业中具较强竞争力的。

  1、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的企业、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

  3、产品以出口为主且增长潜力大的企业。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上,且申报前两年出口连续增长20%以上。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有效材料。

  (一)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加盖中介机构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五)ISO或其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自建基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协议的复印件;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由镇(街)、场核实证明;属于种养业的产值应由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七)经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吸纳农村劳动力和支付职工工资情况证明;

  (八)经税务机关核实的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九)其他方面具备应选条件的有效证明: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3、省级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4、省级名牌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5、企业出口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上述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有关材料和证明,直接向所在地的镇(街)、场提出申请;

  (二)各镇(街)、场对企业上报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向区农业局、区财政局推荐,并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一)区农业局、财政局根据各镇(街)、场推荐上报的材料,会同发改局、人劳社保局、经贸局进行复核;

  (二)区农业局、财政局根据复核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报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三)审查结果在同安电视台、区政府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定并公布。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一条  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审一次。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条  建立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在监测期内,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在每个季度前3天内、每年1月底前向区农业局和各镇(街)、场农业服务中心报送季度报表、年度报表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基层调查表》,并同时将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报送区发改局。

  第十三条  在监测期内,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违法犯罪行为等不符合产业化监测条件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申报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同安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同政办〔200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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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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