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的通知

厦府〔2011〕4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一、阶段性降低五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

  (一)失业保险金减半征收;

  (二)工伤保险金(建筑企业工伤团体险除外) 减半征收;

  (三)生育保险金减半征收;

  (四)城镇职工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

  上述社会保障金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各种保障待遇不变。1至4项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第5项执行时间为2012年度。

  二、减收、免收部分涉企收费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减半收取;

  (二)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费按省定标准减半收取;

  (三)厂(场)内机动车辆检验费按省定标准减半收取;

  (四)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压力表、电子秤、企业温度计检定费和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减半收取;

  (五)出境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费按200元/标箱收取;

  (六)免收企业技术改造(含易地搬迁技改)职业病危害评价费;

  (七)重点工业企业人事代理服务费按15元/月·人收取。

  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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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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