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住户违规违章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1〕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保障性住房住户违规违章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厦门市保障性住房住户违规违章
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惠民工程,厦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通过几年的努力,住房保障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也被中央有关媒体称为住房保障的"厦门蓝本"。目前,全市已有10多个保障性住房小区陆续交付使用,绝大部分住户能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小区整洁优美的环境,但仍发现有个别住户存在违规安装围护栅栏、占用公共通道、改变房屋结构、出租转租转借等违规违章行为。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有效遏制保障性住房住户违规违章使用行为,为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保障性住房住户违规违章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保障性住房住户违规违章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协调、检查、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林国耀(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林德志(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军荣(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郭俊胜(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
许勇铁(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吴旗明(市财政局副局长)
薛 坚(市纪委常委)
郭星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书记)
孙发明(市法制局副局长)
张 斌(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志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赖虹凯(厦门大学副校长)
柯玉宗(思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夏长文(湖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连坤明(集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培祥(海沧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陈 忠(同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洪国平(翔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朝晖(市保障住房办副主任)
邹梦林(市住宅办主任)
杨晓晖(市公房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情况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保障住房办,由林德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朝晖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孙卫东、孙弘宇、邹梦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国土房产局(市公房管理中心)、建设与管理局(市住宅办)、市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务员局、市法制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各区行政执法局、厦门大学等部门派人组成。
各区人民政府应相应成立专项整治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违规违章使用情况的整治工作。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坚持严格执法与促进和谐相结合原则。在专项整治中,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充分考虑住户的诉求,同时要讲究方式方法,尽量化解对立矛盾,降低群众抵触情绪,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坚持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原则。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等媒体作用,发动社会舆论,加大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为整治工作创造有利舆论环境。同时,要严格按规定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疏堵结合,引导规范整改。
(四)坚持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原则。要利用专项整治的有利时机,创新小区违规违章管理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部门联动长效机制,发现一起彻底查处一起,不留隐患。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保障性住房住户违规违章使用情况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我市已经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小区,重点是高林居住区、湖边花园A区等违规违章使用情况较为严重的小区。
(二)整治内容与要求
专项整治内容包括违规安装围护栅栏、占用公共通道、改变房屋结构、出租转租转借等违规违章使用行为。
1、凡是在窗户、阳台及建筑外墙部位外安装围护栅栏、遮阳(雨)篷,以及擅自将阳台封闭或半封闭的,必须全部拆除。
2、凡是违规占用公共通道、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必须恢复原状。
3、凡是违规出租、转租、转借房屋的,必须停止出租、转租、转借行为,违规居住的相关人员必须搬出保障性住房。
(三)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1、窗户靠外侧及建筑外墙部位无安装围护栅栏、遮阳(雨)篷等,阳台无被封闭或半封闭。考虑到安全需要,允许在窗户内侧安装围护栅栏,在阳台栏板靠内侧安装直径在3.5毫米以内钢丝制作的防护网。
2、公共通道恢复原状,房屋室内恢复原结构;
3、违规居住的相关人员全部搬出保障性住房。
四、各部门责任分工
(一)市保障住房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协调各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及布置的工作任务等。
(二)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城管执法方面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各区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抽调执法人员配合开展整治工作;协助约谈违规违章使用的住户等。
(三)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对违规违章使用情况进行摸底、核实、汇总和上报;负责向违规违章使用住户发放整改通知书和律师函;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等租赁的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住户进行约谈、立案及行政处罚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做好政策宣传和入户劝导;负责实施拆除、改造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
(四)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等出售的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住户进行约谈、立案及行政处罚工作;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和入户劝导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宅办承担。
(五)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
(六)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协助开展违规违章使用住户的资格复审工作;协助约谈、动员在事业行政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违规违章使用住户做好整改工作,必要时提请其所在单位协助动员;负责对阻扰、不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供公务人员住户的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组织对违规违章使用的公务人员住户进行约谈,必要时通知公务人员所在单位配合做工作,动员其自行整改。
(八)市公务员局:协助提供人才住户的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组织对违规违章使用的人才住户进行约谈,必要时通知人才所在单位配合做工作,动员其自行整改。
(九)市法制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法规指导;负责执法依据的解释;负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咨询等工作。
(十)市公安局:负责专项整治过程中的治安防范和案件的处置工作;派人协助做好入户劝导等工作。具体工作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承担。
(十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开展司法强制执行工作。
(十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情况的具体整治工作。
1、各区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行为的制止和立案查处、依法强制执行等工作;配合开展约谈、宣传、劝导等工作。
2、各区保障住房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重新审核违规使用住户的申请资格;负责联系住户做好入户劝导工作;协助做好约谈、政策宣传等工作。
3、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违规情况进行排查统计;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和劝导工作;协助开展拆除、改造工作;负责制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章行为等工作。
(十三)新闻媒体:宣传保障性住房政策和使用管理规定,报道整治工作情况,曝光违规违章使用住户情况等。
(十四)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住户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和要求通知本单位相关人员做好自行整改工作;负责采取各项措施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约谈相关人员;负责对阻挠、拒不配合的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五、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10月20日前)。
1、制订下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原则、整治内容、任务分工和方法步骤等。
2、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3、市公房管理中心完成摸底统计、核实、上报工作,掌握违规违章使用住户基本情况,按申请审核受理部门分类,并将违规违章使用住户名册按分类分别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4、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启动对违规违章使用住户进行资格抽查审核工作。
5、市公房管理中心确定拆除、改造具体施工单位,落实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0月30日前)。
1、成立现场整治工作小组。由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行政执法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市公房管理中心、市住宅办、各区执法局、相关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等部门配合,按小区成立现场整治工作小组,制定小区具体整治方案。
2、现场整治工作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入户动员、约谈当事人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律师函等文书,劝导动员违规违章使用住户自行整改。
3、市、区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进驻保障性住房小区,依法依法开展现场取证等工作,依法出具《行政执法通知书》,做好立案前期准备工作。对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章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制止,并责令限期自行改正。
4、媒体单位跟踪报导专项整治工作,介绍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措施等。必要时由市行政执法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在媒体上发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5、各相关部门组织约谈动员自行整改时,应现场签订《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自行整改承诺书》,对拒签的应做好记录并由住户签名。具体格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制订。
(三)自行整改阶段(2011年11月20日前)。
1、对于愿意自行整改的住户,由现场整治工作小组指导、协助其实施拆除、改造。
2、对于需要按验收标准安装相关安全防护设施的住户,由现场整治工作小组指导、协助其进行安装。
3、对于不配合、不表态或拒绝自行整改的住户,由市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员局等部门联系住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约谈,说服其自行整改。必要时可由市监察局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立案处理和强制执行阶段(2011年12月20日前)。
对于拒不改正的住户,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由市行政执法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通过媒体曝光违规违章使用住户的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
2、根据资格抽查审核情况,相关部门对属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依法予以清退,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3、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依法启动收回房屋工作程序,予以立案。立案后仍拒不整改的,依法做出收回保障性住房、处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给予三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对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依法按应交市场租金的一倍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各区执法局依法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12月30前)。
1、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由市保障住房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2、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总结情况报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进行通报。
3、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巩固整治成果,推动整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情况的执法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部门、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整治成效。在执法过程中应注重文明宣传、劝导纠正。专项整治过程和执法过程要做好录像或拍照等取证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整治情况反馈到领导小组,对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各区整治工作情况,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问题,通报有关情况。整治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好的做法,以便推广。尤其对执法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便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彻底遏制违规违章行为发生
1、要创新保障性住房小区违规违章执法管理机制。要加快建立保障性住房违规违章使用行为快速制止、处置机制,将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区执法局要选派专人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规模较大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要设置执勤点。
2、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发现违规违章使用行为后,要马上制止,并立即上报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中队和市公房管理中心,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中队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依法处置,市公房管理中心应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今后对于发现违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的小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市行政执法局要组织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保安等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加强业务素质,提高管理水平。
4、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中队要加强执法巡查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要积极主动协调,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区综治管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对违规违章行为查处及时,不留隐患。
5、市建设与管理局要优化新建项目设计方案,新建项目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安全防护需求。
(四)市财政局要落实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包括围护栅栏等的拆除、改造费用等),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将违规违章使用的整治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从市公房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对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收回房屋或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住户家庭成员,可由监察局、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六)市国土房产局(市公房管理中心)、市建设与管理局(市住宅办)、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完善入住手续办理程序,保障性住房住户在办理入住时,必须签订承诺书,承诺不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承诺的住户,有关部门要按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予以及时处理,并建立违规违章使用情况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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