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镇村债务,规范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债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基层财政债务风险,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村债务,是指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所属的具有融资功能的投资公司、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上级政府、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施工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需由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最终偿还义务的债务。
第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原则上不得举债,对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并遵循“严格控制、归口管理、有效监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镇政府、街道办举借的债务由各区政府统一归口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借的债务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统一归口管理。
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镇村债务的控制、举债计划的制定和具体执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镇村债务的审批、备案、监控、审计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债务计划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审查镇、街债务偿债资金来源和向非金融机构举债的利率水平;
(三)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年度财政预决算中债务情况审查和统计工作;
(四)负责镇、街债务日常统计,监测和控制镇、街债务风险;
(五)负责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区域镇村债务统计报表及分析评价报告;
(六)负责镇政府、街道办举债资金使用管理及清理化解工作;
(七)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及债务化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八)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区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级主管农业的部门职责主要是:
(一)配合镇政府、街道办做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债务计划的备案工作;
(二)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债项目、金额及资金使用的公开情况及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村、居债务日常统计,监测和控制村、居债务风险;
(四)负责向市级农业部门报送本区域镇村债务统计报表及分析评价报告;
(五)牵头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六)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举债资金使用管理及债务化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七)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区级农业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债务计划的备案工作;
(二)负责审查村、居债务偿债资金来源和向非金融机构举债的利率水平;
(三)全面、如实地统计本级镇村债务情况,定期向区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报送本级镇村债务变动情况明细表;
(四)配合区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做好本级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举债资金使用管理及债务化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镇政府、街道办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镇村债务的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控制举借债务,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仅限用于事关镇、街、村、居区域整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急需,具有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生产建设项目。
对以下项目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得通过举债筹集资金:
(一)道路建设、海堤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镇、街、村、居综合办公及活动场所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中小学校舍、公共卫生设施等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四)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及津补贴等日常运行管理经费;
(五)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
第九条 对符合第八条规定举借新增债务的,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送审批或备案:
(一)镇政府、街道办举借债务的,应提交镇、街债务计划书面申请,具体包括举债的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或用途、项目投资概算、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计划及本镇村债务收支基本情况等,经镇、街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区级财政部门审查、报区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借债务的,必须经过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村、居债务计划书,具体包括举债的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或用途、项目投资概算、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计划、村居民大会讨论结果及本村、居财务收支基本情况等,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送区农业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借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各区农业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报送备案的7个工作日内责成其进行改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
各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在审核或备案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和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镇、街和村、居向非金融机构举借的债务,其借款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 禁止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按程序举债或未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对未履行规定程序和领导干部私自借入的债务,不得纳入账内核算,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各镇、街、村、居新增债务,对各镇、街、村、居到期无法偿还的新增债务承担化解责任。
第四章 镇村债务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将经批准或备案的镇、街级债务列入财政预决算管理,并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性质或用途使用举债资金。各镇、街每年的财政决算应当全面、如实地统计和填报本级债务情况。
第十四条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债务纳入村、居账务统一核算,禁止设账外账,并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性质或用途使用举债资金;对举债项目、金额及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镇、街应当建立和完善镇村债务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建立镇村债务台账,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级镇村债务变动情况明细表报送各区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区要建立镇街村居债权债务基础数据资料库,加强对镇村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的实时监控,定期通报各镇村债务基本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本区域内镇村债务统计报表及分析评价报告分别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镇村债务风险的控制
第十七条 各镇、街、村、居兴建公共基础设施、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项目及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得举债进行建设。
前款中按规定确需由镇、街、村、居配套资金的项目,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落实配套资金来源或提出可操作的资金平衡方案后方可启动。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镇村债务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结合各镇、街、村、居实际收支情况,严格执行镇村债务总额控制,有效监测和控制镇村债务风险。
第十九条 各区应当按照本区域内镇村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镇村债务偿债准备金,纳入本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未能及时偿还的镇村债务的临时垫付及需承担的清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镇村债务资金使用管理及镇村债务化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机制;每年度应对镇、街财政收支平衡、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切实有效地规范镇、街财政财务和镇村债务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和区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在债务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举债的;
(二)不按照审批或备案的债务计划书内容举债的;
(三)不按照规定用途和批准额度使用举债资金的;
(四)未真实、全面统计上报本区域镇村债务情况的;
(五)以虚报项目、冒领等手段骗取举债资金或镇村债务化解资金的;
(六)截留、挪用举债资金或债务化解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举债为名从中谋取利益的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区要把控制和化解镇村债务作为考核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镇村债务中涉及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权、国外贷款及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厦门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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