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行为的补充通知

厦价房〔2011〕51号

各物业公司:

  为维护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业务备案行为,确保备案材料真实完整,提高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严肃性,防止侵害业主利益现象发生,根据《关于做好住宅物业服务及专用停车场收费政府指导价备案工作的通知》(厦价房[2010]18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工作规范如下:

  一、业务备案材料必须真实,不得以欺骗、冒充业主签名等手段填写《向业主征求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意见表》,抽查中发现有虚假信息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业务备案。

  二、已通过业务备案的住宅物业项目,若有业主反映或我局在价格监督中发现经查实业主签名有虚假事实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业务备案。若提高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多收金额应退还给业主;减少人员、降低物业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必须作相应降低,多收金额应退还给业主;拒不退还的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

  三、建立价格诚信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记录不诚信档案,诚信记录情况将不定期向行业协会通报,并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建立价格建议书制度,对质价严重背离,服务质量与业务备案不符的;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委员难以达成调价意见的;由价格部门出具价格建议书,供议价双方参考,不作为定价的依据。

  五、本通知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29日止。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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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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