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设置空调机位的通知

厦规〔2011〕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建筑景观效果,使建筑立面整洁化,特就建设项目设置空调机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在设计说明中明确注明空调系统设置方式,并在平面、立面等设计图纸中标示。

  二、新建建筑的空调机位应统一按隐蔽方式设计,非采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建设项目应在每个独立分割的房间外侧统一设计空调机位。

  三、凡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了“空调机位已统一设计”的建设项目,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在规划条件核实报告书中必须将空调机位是否按图施工纳入核实事项。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适用于生效之日尚未办理建筑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的项目。

                                 厦门市规划局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厦门市规划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