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价房〔2011〕4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有序做好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工作,根据《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价房[2011]30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备案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

  (四)《楼盘基本信息表》、《房源价格信息及进度表》、《地下车位价格信息及进度表》、《收费项目信息表》。

  上述材料均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备案流程

  受理→核对→签发备案书

  三、备案时限

  经核对,备案资料属实的视为已备案,如需领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书》的,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领取。

  四、备案书需加盖备案业务章。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书》(略)

                                  厦门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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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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