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2011〕65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厦门市同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扩大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本补充办法适用于我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16-59周岁城乡居民。

  第三条  为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参保补助办法:

  区财政对于我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16—59周岁城乡居民参加该项保险给予补助。本补充办法实施前已参保且之后连续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补助年限2年;符合参保条件但在本补充办法实施前尚未参保,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参保,且之后连续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补助年限2年。政策执行期限内,新增符合参保条件参保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同样标准的补助。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的,可再享受第三条规定的补助。

  第五条  各镇(街)、场应切实加强领导,指派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村(居)要有具体负责的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经办,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将补助政策告知辖区内全体居民,并做好辖区内全体居民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

  第六条  区人事劳动部门、区社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业务经办、待遇支付、宣传解释等方面的工作;区地税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参保、登记申报、基金征缴等方面的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工作;区计生局、区民政局及残联负责本辖区计生优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员的收集登记,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本补充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本补充办法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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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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