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所出资企业上市的意见

厦国资企〔2011〕250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0]194号),根据我委“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为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现结合我委所出资企业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积极为海峡两岸经济建设和厦门经济特区科学发展新跨越作出新贡献。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3-5家市属国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使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证券化率由目前的34%提高到“十二五”末的40%以上,推动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经营市场化和国有资本证券化水平的提升。

  二、工作原则

  (一)借助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优先鼓励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厦门市重点优先发展的产业,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上市,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源配置和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国有资产向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发展集聚,提高全市国有经济的集中度和竞争力、带动力。

  (二)发挥上市公司的治理优势,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监管效率。按照“资本人格化,治理规范化、激励市场化”的要求,逐步健全符合公司法要求,达到上市公司治理标准的股东导向机制、规范运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发挥资本市场的优势,加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发展。要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和再融资效率。通过上市构筑企业新的资本运作平台,创新商业模式,增强企业规范管理、自主创新、谋求发展的内在动力。推动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加强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再融资,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是:

  1.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2.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3.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5.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做好服务企业和改制工作。

  1.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推进企业改制、重组和上市的前期费用补助,以及用于对已上市国有控股企业再融资配套资金需要。

  2.指导协调拟上市国有企业解决好上市过程中的土地资产处置等难点问题。

  3.优先解决所出资企业在改制、重组和上市或再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国有资产划拨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将国有优质资产注入拟上市企业。

  4.所出资企业推进新企业成功上市的,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上市融资的相关规模,按一定标准给予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特别奖。

  5.指导协调相关企业用好用足省、市、区各级政府鼓励企业上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6.对有明确上市时间表、具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拟上市企业,优先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预算补充国家资本金。

  7.指导和配合拟上市企业协调解决好上市过程中的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安置、环保核查等重点难点问题。

  (三)鼓励和支持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通过以下方式实施改制上市或实现再融资:

  1.企业重组改制后进行整体或主业资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

  2.已经拥有上市公司资源的所出资企业,将具有上下产业关系、产业关联度高的资产或企业股权注入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3.所出资企业收购优质上市公司股权,并择机将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对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和实际控制。

  4.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整合、吸收其他企业相关资产。

  5.所出资企业参与同业或具有产业关联关系企业的增资扩股。

  6.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市国资委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改制规划及企业改制、重组和上市的重大事宜,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改制、重组和上市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各所出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所属企业上市规划。上市条件比较好的企业要专门成立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领导和责任人,制定上市工作进度表,建立例会制度。

  (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企业和有重组再融资行为的上市公司,要积极争取证券监管部门的支持,聘请具备资质、实力雄厚的中介机构,积极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做好政策咨询和方案设计等各项工作,保证上市和重组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指导初选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前期工作。对所出资企业初选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实质性调研,对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对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股份制改造,加强培育;对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初选企业,指导其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进行规范运作,夯实上市基础,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进入上市工作程序。

  (五)做好上市后备企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基础知识的培训,重点加强对企业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的培训,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形势,提高企业特别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实务操作水平,推动企业进一步规范运作,夯实上市基础。

  本意见自印发起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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