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继续执行厦门市优质护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厦价服〔2011〕26号

各试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厦门市设立优质护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闽价医〔2010〕351号),我市医疗机构试行优质护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病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继续试行至新的价格政策出台。现通知如下:

  一、试行优质护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优质护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优质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改发〔2010〕7号)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卫办医改发〔2010〕13号)的要求;

  (二)符合卫生部《关于印发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号)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常用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规范;

  (三)试行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各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与规定。试行病区应实行单一优质护理病房,不能与实行护工护理的病房相混杂,其住院床位与临床护士比例应达到1:0.50以上;

  (四)试行优质护理的病区应经市卫生局、市物价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收取优质护理费用,并主要用于试行病区增配护理人员所需的工资费用及“提高护士待遇”。

  二、试行优质护理的几点具体要求:

  (一)优质护理按病区试行。医疗机构应事先向患者告知试行优质护理病区、推行优质护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由患者自主决定是否入住优质病区,并签订优质护理协议;

  (二)试行优质护理的病区可在现行护理费之外加收优质护理费用,但已收取优质护理费用的不得再行收取“一般专项护理费”和“陪伴费”。根据闽价医〔2010〕351号文件附件《优质护理服务内容》,优质护理病房住院患者分级护理服务项目分为三个护理等级,随患者病情好转自理程度提高,优质护理等级应逐步下调并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三)医疗机构申请优质护理项目,应提供优质护理各项相关制度,病区护士配备数、病区床位数、优质护理协议书、优质护理成本测算表,并测算增收与支出情况等资料;

  (四)优质护理三个等级的执行价格由试行优质护理的医院,参考省级医院报备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的价格水平,制定本院试行价格,并分别报送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今后国家及省对优质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和价格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至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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