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后埔—枋湖旧村改造开发用地(后埔地块)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1〕2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湖里区2010年度第三批次征收土地的批复》(闽政地〔2011〕26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后埔—枋湖旧村改造开发用地的补充批复》(厦府地〔2011〕3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后埔—枋湖旧村改造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2005〕地50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后埔—枋湖旧村改造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8〕273号),决定征收后埔社区集体土地275951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征收面积(平方米)

用途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后埔—枋湖旧村改造开发用地(后埔地块)

275951

城市建设开发用

后埔社区居委会

厦门禾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5〕地501号、厦府地〔2008〕273号文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和厦府〔2011〕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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