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发改社会〔2011〕47号
各有关部门: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和厦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投资促进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床位在200床以上的专科医院等高端医疗服务机构。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经评估论证符合高端医疗服务项目准入条件的可不受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并重点支持其布局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对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凡符合举办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对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全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支持境外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和支持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市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积极争取我市成为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城市。境外资本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即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的机构。
鼓励和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资本在我市设立独资医院。
二、大力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一)落实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经申请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后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
(二)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将其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报销政策。
(三)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完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五)完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变更和退出的相关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等,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土地由政府优先收回,不得自行转让。
对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用地两年内未动工、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后一定时间未正常开业以及开业后严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等,在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后仍未改善的,将按照原土地出让价格收回土地或按原重组方案收回改制重组的公立医院。
(六)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
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制定出台《厦门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活动,促进我市医学技术人才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可受聘在2个以上、3个以内(含3个)的医疗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厦门市辖区内,实行医师多点执业的第一执业地点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在基层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注册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七)积极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的范围和比例。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承担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政府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承担的服务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
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依照相关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八)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等,在按规定取得配置许可后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在按照规定配备大型医用设备上,资金确有困难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用其固定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可以按照当年银行基准利率申请政府贴息贷款支持。
(九)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慈善基金会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取公共信息的渠道。
市及各区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障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权益。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入厦门市民健康信息系统。
(十一)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学术环境。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准入、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科研项目、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我市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占有与其承担的服务量相适应的比例。
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争取重大医学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重大医学科研项目,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独立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奖励待遇。
(十二)制定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的扶持政策。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按照我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参照高端服务业和总部经济等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一)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
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各种质量监控网络和质量监管体系,通过医疗机构校验、评价、评审等方法,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财务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三)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
人事和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各类医务专业人员培养、培训规划,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享受厦门市有关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四)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科技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五)发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
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信誉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明确分工和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大力宣传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制约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的文件规定,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抓紧完善和落实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各项政策。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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