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推行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的通知

厦工商市〔2011〕7号

各区工商局,各食品经营者:

  食品安全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省、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要求,市工商局研制开发了“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4月20日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应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构建了“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工商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了全市共享的“食品信息备案数据库”,提供了《上市凭证》打印平台,可以对过期及问题食品处理进行有效跟踪,实现了食品质量的可追溯监管。为进一步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水平,市工商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鼓励食品经营者主动纳入监管系统,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要求记录的事项。为落实工作任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商场、超市、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的工作要求

  (一)一套自律制度上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食品购销台账、食品质量管理、食品退市、临过期食品监管、食品质量承诺、食品质量自检及协议准入等自律制度。各项制度必须按统一规格制作,上墙公示,以便监督。

  (二)确定一名食品安全联络员。经营者应指定一名熟悉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为“食品安全联络员”。食品安全联络员负责与工商部门对接,并接收、报送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三)配置一台可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经营者可登陆 “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网”注册账号,并在线查验购进食品的信息备案情况。备案信息完整的,经营者可以不再留存供货商证照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纸质复印件。

  (四)配置一个“索证索票资料柜”。经营者应向食品供货商索取规范格式的《上市凭证》,并配置“索证索票资料柜”专门存放《上市凭证》等资料。实行统一配送货的连锁食品销售企业,《上市凭证》原件由总店留存,各分店应将《上市凭证》复印件、总店食品配送单按时间顺序整理归档。《上市凭证》应保存两年。

  (五)设置一个“食品信息查询台”。500㎡以上商场、超市可在经营场所设置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名称统一为“食品信息查询台”,并与“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网”(http://www.xmgs.gov.cn/spaq)联网,方便消费者查询食品生产厂家、质检报告等信息。

  (六)设置一个“临过期食品专柜”。经营者应执行临过期食品监管制度要求,设置“临过期食品专柜”,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存放销售并向消费者明示。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定期清理过期食品,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过期食品销毁处理情况。

  二、对各类食杂店、小型食品便利店的工作要求

  (一)一套自律制度上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食品购销台账、食品质量管理、食品退市、临过期食品监管、食品质量承诺、食品质量自检及协议准入等自律制度。各项制度必须按统一规格制作,上墙公示,以便监督。

  (二)确定一名食品安全联络员。经营者应指定一名熟悉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为“食品安全联络员”。食品安全联络员负责与工商部门对接,并接收、报送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三)配置一个“索证索票资料柜”。经营者应向食品供货商索取规范格式的《上市凭证》,并配置“索证索票资料柜”专门存放《上市凭证》。《上市凭证》应注意保存两年。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配置上网电脑,在线查验食品信息备案情况。

  三、对本市各级食品批发商、代理商的工作要求

  (一)一套自律制度上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食品购销台账、食品质量管理、食品退市、临过期食品监管、食品质量承诺、食品质量自检及协议准入等自律制度。各项制度必须按统一规格制作,上墙公示,以便监督。

  (二)确定一名食品安全联络员。经营者应指定一名熟悉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为“食品安全联络员”。食品安全联络员负责与工商部门对接,并接收、报送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三)配置一台可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经营者可登陆 “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网”注册账号,按要求将“经营食品”、“供货商”、“购货商”等静态信息录入监管系统,并在食品出货前将食品购(销)货台账、电子版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全部上传至监管系统。同一品种、同一批次食品,若监管系统已共享有电子版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者仅需核实文件是否真实即可、无须重复上传;若共享的文件不合格,经营者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反馈不合格原因并上传第二份电子版文件;若两份文件均不合格,经营者应向工商部门反馈两份文件不合格原因,无须上传第三份证明文件。

  (四)配置一台打印机。经营者应使用打印机打印规范格式的《上市凭证》,一联随货同行提供给购货单位,一联作为销售台账保存两年。经营者凭《上市凭证》向零售商供货,无需提供纸质证照及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配置一个“索证索票资料柜”。经营者应将供货商证照复印件、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上市凭证》等资料专柜存放于“索证索票资料柜”,相关资料应分类存放,方便查找。《上市凭证》保存两年。

  (六)设置一个“临过期食品存放库(区)”。经营者应划定专库或专区,专门存放将临近保质期食品、购货商退回食品。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定期清理过期食品,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过期食品销毁处理情况。

  四、对外省市各级食品批发商、代理商的工作要求

  (一)确定一名食品安全联络员。经营者应指定一名熟悉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为“食品安全联络员”。食品安全联络员负责与本市工商部门对接,并接收、报送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二)配置一台可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经营者可登陆 “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网”注册账号,按要求将“经营食品”、“供货商”、“购货商”等静态信息录入监管系统,并在食品出货前将食品购(销)货台账、电子版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上传至监管系统。同一品种、同一批次食品,监管系统已共享有电子版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者仅需核实文件是否真实即可、无须重复上传;若共享的文件不合格,经营者应通过监管系统向本市工商部门反馈文件不合格原因并上传第二份电子版文件;若两份文件均不合格,经营者应同时反馈两份文件不合格原因,无须上传第三份文件。

  (三)配置一台打印机。经营者应使用打印机打印规范格式的《上市凭证》,一联随货同行提供给购货单位,一联作为销售台账保存两年。经营者凭《上市凭证》向本市食品经营者供货,无需提供纸质证照及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上市凭证》规范格式(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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