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11〕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耕地资源保护,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办法(试行)

市国土房产局

  耕地耕作层是经长期自然演化和人工培育而来的宝贵土地资源。将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改良中低产田、绿化用土等方面,是加强耕地资源保护,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制定我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利用办法如下:

  一、项目组织实施

  耕地耕作层综合利用工作包括剥离、存储管理、使用。耕地耕作层的剥离、存储管理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一家国有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以下简称耕作层管理单位)。

  (一)剥离

  1.剥离范围及认定。耕作层剥离范围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占用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经区农业部门从土壤质量、地力及地块面积等情况综合评估,认定适宜剥离的耕作层,均应剥离再利用。

  2.剥离方案制定。建设用地单位在通过用地预审之后,拟定耕作层剥离方案,明确表土剥离的厚度、面积及工程概算。剥离方案须经所在区国土、农业等部门审查同意,在建设项目立项前交由发改部门和各区耕作层管理单位,发改部门根据各区国土、农业等部门审查同意的剥离方案,将剥离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剥离方案样本由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农林局联合制定。

  3.剥离工作管理。耕作层管理单位应在项目清表交地后和土地平整前,应将耕作层剥离搬运至指定地点,不得贻误建设项目开工时间。

  4.特殊情况不剥离再利用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存储管理

  各区耕作层管理单位对剥离的耕作层应就近集中统一堆放存储,可将政府收储且近期不开发建设的土地作为临时存储场地。具体堆放地点由各区落实。

  (三)使用

  剥离后的耕地耕作层,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改良中低产田、绿化用土等方面,用土单位使用剥离耕作层,应向所在区耕作层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在各存放点就近或按指定的地点有偿使用。

  二、项目资金来源与拨付

  (一)耕作层剥离工作经所在区国土、农业部门联合验收,其剥离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剥离后土壤存储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从上级财政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二)用土单位使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应支付的费用,由各区耕作层管理单位收取后全额上缴区财政,再由区财政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区对耕作层剥离资金的使用应专帐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三、项目监督管理

  (一)各区政府对本辖区内耕作层剥离工作负总责,重点督促耕作层管理单位按时保质完成耕作层剥离、存储管理。

  (二)各区耕作层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土、农业部门批准的方案,实施耕作层剥离,基本竣工后报所在区国土、农业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预验收,竣工后办理验收证明。

  四、奖惩措施

  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利用工作,列入耕地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耕地耕作层剥离及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暂停办理该区一般性项目建设用地农转用报批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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