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1〕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厦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方案

市发改委 市委编办 市卫生局 市公务员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文件,统筹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为契机,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实现“四个明显”: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得到明显实惠,医务人员队伍结构和素质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全面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实施范围

  本次改革实施范围为全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能定位

  1、机构设置、名称及性质

  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可根据服务人口情况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每个镇设置1所卫生院,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名称一般为:厦门市+所在行政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名称一般为:厦门市+所在行政区名+所在街道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镇卫生院的名称一般为:厦门市+所在行政区名+所在镇名+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为全民事业单位。

  2、工作职责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工作职责为:

  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常见慢性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2、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责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执行。

  (二)改革人事制度

  1、编制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办法按《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委编办〔2007〕2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执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人口基数统一调整为“户籍人口+办证暂住人口”,市委编办负责指导各区机构编制部门按上述人口基数足额核编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人员编制20名以下(含20名)的核1正2副,20名以上的核1正3副。

  本次编外人员〔包括思明、湖里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编外人员;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市中医院三家综合性三级医院(以下简称三大医院)派往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编外人员;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外人员〕通过考试聘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应安心在基层工作,并可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流动,但不允许以全民事业单位的身份直接调入其他财政核拨事业单位。

  2、岗位设置

  根据《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厦委办发〔2009〕21号),科学合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方案。建立健全人员准入制度,实行定编定岗、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准的岗位数内提出补充编内工作人员的招聘计划,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5〕38号)办理。

  3、人员录用

  (1)思明、湖里区区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编内人员、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编内人员、三大医院以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岗位招考的编内人员可直接进入新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原编制内集体所有制身份人员,进入新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享受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待遇,但其原有集体所有制身份不变,退休时按《关于我市国有事业单位在编集体固定工办理退休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2007〕77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三大医院派往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编内人员,可根据自愿原则,从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考核直接调入新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在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工作满1年且目前仍在岗。

  --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

  --拟聘医疗岗位人员须具有普教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聘其他岗位人员须具有普教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三大医院派往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编外人员,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参加市公务员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在核定的编制、岗位职数内,择优聘用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内工作人员:

  --在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或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满1年且目前仍在岗。

  --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

  --厦门市户籍的,根据拟聘岗位不同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拟聘医疗岗位人员,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同时具有大专学历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拟聘医技岗位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聘护理岗位人员,须具有普教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聘其他岗位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非厦门市户籍的,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和《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的有关规定,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以上学历,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

  --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

  (4)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外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参加市公务员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在核定的编制、岗位职数内,择优聘用为本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内工作人员。

  以上(2)、(3)、(4)三款所涉及年龄、工作年限等相关资历计算至2011年5月31日。

  4、人员分流

  未能通过考试程序进编的各类人员,由其原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自行消化解决。

  5、离退休人员管理

  思明、湖里两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已离退休人员由各区负责管理。

  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前,原系区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入三大医院已办理退休的人员(2004年7月1日前在编在岗的)按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待遇。

  (三)完善管理体制

  1、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区卫生部门统一管理。

  2、思明、湖里两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三大医院管理。三大医院社区医疗管理部(科)更名为社区卫生管理部(科),对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核定领导职数1正1副。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辖思明区鼓浪屿街道、鹭江街道、中华街道、厦港街道、莲前街道、滨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辖思明区开元街道、筼筜街道、梧村街道、嘉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湖里区湖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中医院辖湖里区殿前街道、禾山街道、江头街道、金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三大医院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独立管理。

  (1)人事独立管理。中心主任由所属医院聘任;副主任、部门负责人由中心主任推荐,所属医院聘任;一般工作人员的招聘、解聘由中心主任提出建议,所属医院给予认可。

  (2)业务独立管理。按照市、区卫生局的工作部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管理和履行辖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3)财务独立管理。三大医院对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实行封闭式管理,单独核算,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人员经费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由财政核拨;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核定后由财政核拨。

  4、各区、市卫生局、三大医院的责任分工。

  (1)各区政府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规定,切实履行支持和保障基层卫生事业发展的责任,保障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思明、湖里两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2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区专业卫生机构应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业务指导和管理。

  (2)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统筹协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3)三大医院要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设置岗位,配备具备相应岗位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负责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录用工作。选聘中心管理人员。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统一药品、耗材等采购、配送。加强业务指导和医疗质量管理,根据社区需求,选派医疗技术骨干和专家定期到社区服务,提高社区业务和管理水平。

  (四)建立健全补偿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经费补助,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4、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三大医院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财务核算及相关统计资料由所属三级医院负总责,并实施独立管理。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政府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多渠道筹资补偿。

  (五)进一步完善三级公立医院与岛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

  三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对口支援岛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通过人才、技术、管理等形式的帮扶,建立多种形式的分工协作,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水平和服务能力。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发展和改革、卫生、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改革中的主导作用,着力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搞好区域卫生布局,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础。

  (二)落实经费保障,强化资金管理。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行为。

  (三)加强指导监测,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各区落实好各项改革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测,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基层医务人员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正确认识此次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增强医务人员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思明、湖里两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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