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店旧城改造启动区南地块招拍挂储备用地涉及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1〕2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08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9〕174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店旧城改造启动区南地块招拍挂储备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194号)批文,决定征收翔安区新店镇新店社区土地34595.564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新店旧城改造启动区南地块招拍挂储备用地 |
储备用地 |
34595.564 |
新店镇新店社区 |
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194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府〔2005〕238号文、厦翔政〔2011〕2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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