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厦人口〔2011〕22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和鼓励,进一步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导向作用,经研究并报经市委同意,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具体如下: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15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350元;

  3、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60元。

  上述标准提高后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原确定的比例承担。其他奖扶政策,依照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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