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10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1〕1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0〕772号),决定征收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社区集体土地81152平方米,杏滨街道锦园社区集体土地17338平方米,后溪镇东宅村集体2408平方米,收回位于集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13010平方米,合计征收(收回)土地13600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上店公交枢纽站

交通用地

1141

西亭社区居委会

厦门市杏林街道办事处

17338

锦园社区居委会

厦门市杏滨街道办事处

湖内九年制学校

教育用地

57314

西亭社区居委会

厦门市杏林街道办事处

湖内社区服务中心

公共建筑

22697

西亭社区居委会

厦门市杏林街道办事处

集美新城区横十一路东段道路及岸线整治工程

交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24508

东宅村委会

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

13010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府〔2011〕41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或实施征收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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