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10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1〕1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0〕772号),决定征收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社区集体土地81152平方米,杏滨街道锦园社区集体土地17338平方米,后溪镇东宅村集体2408平方米,收回位于集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13010平方米,合计征收(收回)土地13600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
上店公交枢纽站 |
交通用地 |
1141 |
西亭社区居委会 |
厦门市杏林街道办事处 |
17338 |
锦园社区居委会 |
厦门市杏滨街道办事处 |
|||
湖内九年制学校 |
教育用地 |
57314 |
西亭社区居委会 |
厦门市杏林街道办事处 |
|
湖内社区服务中心 |
公共建筑 |
22697 |
西亭社区居委会 |
厦门市杏林街道办事处 |
|
集美新城区横十一路东段道路及岸线整治工程 |
交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
24508 |
东宅村委会 |
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 |
|
1301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府〔2011〕41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或实施征收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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