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管公有房屋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0〕342号

市公房管理中心、各公房片区服务单位:

  为加强直管公房(含保障性租赁房)管理,现将《厦门市直管公有房屋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Ο年十二月十三日

厦门市直管公有房屋安全事故隐患

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广大市民对直管公有房屋(含保障性租赁房,以下简称公房)使用安全的参与意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厦安字[2003]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公房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奖励工作。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为本市公房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第一受理单位,具体负责受理全市公房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处理。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房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5108007;市公房管理中心公房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2996152、2996161。

  第三条  举报的公房安全事故隐患经查属实且为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公房管理中心未掌握的,对举报者视情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对公房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五条  全市公房存在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房屋修缮工程不按安全规范组织施工的;

  (二)公房片区服务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不及时处置的;

  (三)公房片区服务单位在公房服务片区未按规定保证房屋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的;

  (四)公房片区服务单位在公房服务片区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五)公房片区服务单位在公房服务片区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第六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对举报的公房安全事故隐患应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安全隐患应迅速采取措施,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市公房管理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公房安全隐患举报及处理情况汇总并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第七条  公房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安全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并按以下标准发放奖励金:

  (一)公房安全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金为100元(含)至200元。

  (二)公房安全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金为200元(含)至300元。

  (三)公房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金为300元(含)至500元。

  (四)公房安全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金为500元(含)至1000元。

  第八条  公房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九条  公房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等级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公房管理中心评审定级,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  举报者可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公房安全事故隐患,属于共同奖励范畴的,其奖励金标准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公房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对上一季度的举报案件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并颁发奖励金。

  第十二条  公房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金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在维修综合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有权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鼓浪屿片区、同安辖区、翔安辖区的公房(不含保障性租赁房)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由相关管理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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