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2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是厦门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增强“四个自信”、“四个意识”和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建立历史文化遗产普查认定保护修缮责任机制
推动历史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和公布工作。根据普查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其他特色价值等认定标准,将普查对象分类认定公布为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将文化遗产特别丰富、古建筑集中成片分布的重点区域认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确保应留尽留、应保尽保。
文物建筑的普查认定、保护修缮由市文旅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程序推进普查认定公布、保护修缮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申报,及历史风貌建筑的普查认定由市资源规划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申报和普查认定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研究历史风貌建筑年度保护修缮计划建议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方案审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风貌建筑具体保护与管理工作。
历史风貌建筑、传统村落(古民居)保护修缮施工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开展修缮施工及技术工艺的管理与监督,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原则落实具体修缮方案并实施。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局、市建设局、市住房局、各区人民政府、各重大片区指挥部)
二、建立城市更新改造中文化遗产先普查后征收制度
城乡建设中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不得大拆大建。在开展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征地拆迁时,各区人民政府、各片区指挥部应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列出名录清单。
尚未启动土地房屋征收的片区,各区人民政府、各片区指挥部原则上需开展普查甄别等工作后,再启动征收工作。为更好的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和推进片区发展,各区人民政府、各片区指挥部可根据片区自查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同步开展普查甄别和征收工作,但不得对未正式普查甄别的建筑进行拆除和破坏。普查甄别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需做好妥善保护,并报送市文旅局或市资源规划局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公布。已启动土地房屋征收、尚未实施拆除的片区,各区人民政府、各片区指挥部应于本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组织完成征收区域内普查甄别工作,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报送市文旅局或市资源规划局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公布。经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还须明确为原址保护、迁移保护、有价值构件回收保护等分类。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重大片区指挥部、市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局)
三、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控机制
建立文化遗产、建筑风貌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及时跟踪的机制。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尤其是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听取专家和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物建筑保护相关规划,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方案,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方案。同时,应将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
完善建设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对建设项目涉及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市资源规划局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时,要会同市文旅局等相关部门,将保护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将相关主管部门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单位。
依托全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矢量数据库,及时共享给相关部门,并加强跟踪督促,确保保护要求与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局、各重大片区指挥部、各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专家技术审查机制
在福建省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专家委员会、福建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厦门市历史风貌保护专家委员会等专家名录的基础上,增加市建筑景观艺术委员会、厦门市十佳建筑师等专家作为补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厦门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技术把关作用。
在开展文化遗产普查认定、保护规划技术评审、保护传承和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方案审查时,省住建厅成立的《福建省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专家委员会》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局、各重大片区指挥部、各区人民政府)
五、建立定期评估监测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开展日常巡查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情况。
市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局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情况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和跟踪监测。每年12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向市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局提交年度动态监测报告;次年1月初由市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局将年度动态监测报告和工作检查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局在跟踪监测中,发现违反保护规划的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以及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属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整改。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局)
六、建立传统构件回收利用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在组织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应指定专门单位,收集有价值的传统构件,用于本地风貌或风格相近的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等修缮维护。建立和完善传统构件回收、存储保护、再利用等各环节管理制度,防止被盗、流失或损毁,严厉打击传统构件偷盗、违法违规贩卖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重大片区指挥部、市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
七、建立创新活化利用机制
鼓励探索出台推进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功能置换、保护奖补等措施,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确保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本体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的活化利用。对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应加强业态引导与监督管理,避免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价值。
鼓励引导和培育一批传承地方文化、发展特色产业的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八、建立濒危预警机制
在普查排查中发现的已鉴定为危房或面临倒塌危险的濒危文物建筑、濒危历史风貌建筑,以及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应启动预警程序,经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列入濒危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对列入濒危名录的建筑采取临时性应急加固保护措施,及时实施抢救性修缮保护;对于保护不力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尽快组织整改。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局)
九、落实整改、问题和线索移送机制
市、区两级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加强定期检查、跟踪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线索,认真组织甄别,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因普查不到位或因担心建设发展受到限制等情况而迟迟不认定公布、不申报,市主管部门约谈区责任部门,并限期整改;对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并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等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局、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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