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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09-30 18:57字号:大中小

  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国家、省、市对公共数据管理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办法》,规范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强化数据供给,优化申请审批流程,加强安全监督保障,加快推进公共数据价值释放。

  三、工作进展

  《办法》先后两轮书面征求全市51个相关单位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共收到3个单位9条意见,已采纳或者沟通达成一致。同时,还分别召开政务部门座谈会和企业座谈会,通过市数据管理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基层减负自查等。

  四、范围期限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办法》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授权管理、数据供给、开发管理、运营管理、数据安全、附则等内容,共七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阐明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明确核心术语定义和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分工。其中:

  第三条参照国家授权运营实施规范,统一政策用语。明确实施机构指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即市信息中心);运营机构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第二章 授权管理。第六条至第八条,确立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模式、协议约束和基础设施标准。其中:

  第七条要求市信息中心应当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通过协议规范双方权利义务,防范运营风险。

  第三章 数据供给。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强化公共数据供给、治理与非公数据的融合开发。其中:

  第九条要求数据提供单位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同步确定授权运营属性并开展资源登记。同时确立“应授权尽授权”原则,明确除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数据提供单位的公共数据均应纳入授权运营范畴。

  第四章 开发管理。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聚焦公共数据开发的各个流程环节,强化开发的全流程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开发效率。其中:

  第十五条对原有审批流程进行优化调整,将原来市信息中心、市数据管理局、数据提供单位串联审批的模式,调整为市信息中心和数据提供单位并联审批、市数据管理局终审的审批模式。

  第五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1+3”政策体系精神,从财务管理、定价、收益分配等方面规范运营管理事项。其中:

  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共数据的再开发。

  第二十三条明确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章 数据安全。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对各参与主体的数据安全责任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其中:

  第二十六条确立“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运营机构、开发主体的数据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要求授权运营基础设施须具备监测预警、熔断管控、身份认证、全链路追溯等安全技术能力。

  第二十八条明确由市信息中心建设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公共数据流转、治理、开发利用的全流程监管。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二条,明确本办法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同时规定了其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六、注意事项

  《办法》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七、关键词诠释

  《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将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八、联系方式

  厦门市数据管理局数据资源处,电话:0592-7703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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