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规定,立足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管理,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汇聚治理,提高公共数据共享效率,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
三、工作进展
2025年底,市数据管理局启动《办法》的起草工作,成立由市数据管理局、市信息中心、厦门大学组成的课题组,深入学习《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及福建省、上海市、深圳市等先进省市在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等方面的先进做法,对各省市出台的条例或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于2026年3月形成了《办法》的初稿。
市数据管理局三次就《办法》向全市52个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第三次有2个单位反馈3条意见,经研究已全部采纳。同时,还分别召开政务部门座谈会和企业座谈会,通过市数据管理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基层减负自查等。
四、范围期限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及其监督管理。
《办法》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数据资源、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安全和监管、附则等内容,共六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阐明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础设施和职责分工。其中:
第三条基本原则。根据国家、省对“一数一源”的要求和我市公共数据汇聚的实际情况,明确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应汇尽汇、统一平台、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统一平台。根据全省部署,公共数据开放统一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开展,我市原有开放平台已关闭。因此,《办法》对原依托我市开放平台开放的相关表述作了相应调整。
第五条职责分工。明确了市数据主管部门、市信息中心和政务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六条至第十五条,主要对公共数据的编目、汇聚、更新、质量等方面进行规定。其中:
第七条至第九条构建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体系,确立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规定政务部门须按规范全量编制目录,并遵循“应共享尽共享”等原则界定数据属性,同时要求依法采购获得的数据及各级科技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均应纳入目录。
第十条规定数据汇聚要求,除法定例外,各单位须实时全量向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汇聚。
第十四、十五条聚焦数据质量提升,明确市信息中心制定技术规范,各单位对自身数据质量负责,需接收工单并纠错治理。
第三章 数据共享。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对公共数据共享的范围、方式、流程及纠错等内容进行规定。其中: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共享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其中,无条件共享可通过平台获取;有条件共享需按“最小够用”原则提出申请,数据提供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由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审核。暂不共享的则须明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政策。
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政务部门不同业务场景的共享需求,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提供多样化共享服务,包括高速数据通道、数据专区等。
第二十条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可依法依规获取必要数据,但仅限应急使用,结束后须对敏感数据采取封存、销毁等安全处理措施并关停临时应用。
第四章 数据开放。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目前公共数据开放已由省数据管理局统筹,本章节只做原则性规定。
第五章 数据安全和监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具体数据安全责任和联动管理机制。其中: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根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明确“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并对数据安全的责任边界,相关单位的具体安全责任作了规定。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明确了本办法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同时规定了其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六、注意事项
《办法》由市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关键词诠释
《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的公共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数据管理局数据资源处,电话:0592-7703501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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