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房地产市场新形势、城市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以及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衔接国家、省最新地价管理相关政策,破解我市现行地价管理实践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保障国有土地资产权益,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2023年8月14日实施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3〕12号)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修订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通知》(厦府规〔2026〕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二、目标任务
根据土地市场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和规范与城市发展新任务(如城市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分层设权等)、新业态(如新型产业用地)等相匹配的地价计价规则。同时,为顺应市场需求,对地价管理规则向降本增效、激发活力的方向合理优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三、工作进展
经征求各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市资源规划局起草形成《若干规定》。在此基础上,《若干规定》还依法依规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包括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审查程序。《若干规定》已经第1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9月15日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四、范围期限
《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若干规定》主要从删减、新增、调整优化部分条款、明确和规范地价计价规则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删减部分条款
将原规定中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含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自持修正系数、轨道(BRT)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非营利性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的内容整体删除,整合至《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6年版)》(厦府〔2026〕193号)。
(二)新增部分条款
新增第七条新型产业用地计算地价规则,实行差异化引导,位于工业控制线范围内的按1.5倍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计收地价,线外的按2.0倍;新增第十一条,明确宗地子地块间或相邻宗地间的地上通道按地上停车场计算地价,其中24小时对公众开放的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应,不计土地出让价款;新增第十六条,解决存量用地盘活利用过程中的历史遗留争议;新增第二十四条,区分新旧地价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等衔接规则。
(三)调整优化的部分条款
针对原规定中表述易发生歧义的条款进一步规范表述,同时优化部分划拨、限制性出让转完全出让条款。
(四)明确和规范地价计价规则
进一步明确物流仓储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居住用地(地下配套设施)、地下通道、居住用地配套地上停车场的地价计收规则,并适当降低非单独供地地上停车场地价。
六、注意事项
《若干规定》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七、关键词诠释
《若干规定》所称新型产业用地,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不含化工中试)、无污染生产、孵化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综合性用地。
八、联系方式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处,0592-2855251。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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