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统计是经济的晴雨表,统计数据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受到政府、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同时,《统计法》的普及与统计监督等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为便于网友全面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统计局党组成员、一级调研员陈勇云先生做客政府网,介绍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及普法宣传工作的相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陈调研员您好,欢迎您做客市政府网站。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意义,谢谢!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作支撑。
目前,我国关于统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第一,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2010年1月1日施行)。
第二,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8月1日施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
第三,统计地方性法规。
第四,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
第五,统计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等。
请您介绍一下统计的“法律底线”?
《统计法》规定了“13个不得”,《统计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13个不得”,这“26个不得”就是统计法律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触碰了这些统计法律底线,都要承担统计法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个不得”中,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关的“11个不得”,我这里展开一下:
第一,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
第三,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第五,不得把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除统计执法依据以外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六,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七,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八,不得拒绝、阻碍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请问,党中央对统计改革都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目的是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2017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主要规定了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应该承担的党纪政纪处分;2018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对组织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督察工作作出制度安排。《意见》《办法》《规定》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和工作要求。
为了做好统计改革工作,国家统计局具体都有哪些方法和举措?
主要有“十项重点措施”:
一是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是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是建立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省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管理;
五是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六是探索省级统计机构对省以下统计机构管理的有效形式;
七是积极探索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八是适当调整国家调查队编制结构;
九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
十是加强对统计数据真实性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
通过持续改革,实现“四个确保”: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各级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的统计规则办事;确保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近年来,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统计督察,能否请您具体介绍一下督察的相关情况?
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督察,是为了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统计督察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通过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督察每五年开展一轮;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人员;监督的内容是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作为企业或者调查对象,应该积极配合督察组,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情况。
能否请您介绍一下,我市在统计普法宣传方面的主要成效?
我市在统计普法宣传方面开展的还是比较好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落实《统计法》进党校。我市市、区两级已经实现《统计法》进市委、区委党校。
二是抓住“三个普法重点”,即:把党政领导干部作为普法宣传“关键少数”,把统计人员作为普法宣传重点,把调查对象作为普法宣传基础。
三是创建了“三个普法品牌”。统计法治培训班、统计普法大蓬车、统计培训服务队三个普法品牌同频共振,厚植源头守法氛围。
四是关键时间节点开展普法宣传。主要有9.20国家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全市各级统计系统以音视频类型统计法治宣传内容供给,积极策划制作动漫、微视频、图解、漫画等符合新媒体传播特点的统计法治宣传作品,制作发放贴近群众生活、百姓喜闻乐见的统计法治宣传品等多种方式,推动统计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通过抓重点、建品牌、大培训、重要时间节点宣传等措施,着力从源头厚植崇法唯实的法治意识,从源头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以新姿态主动融入新发展大局,为高质量统计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全方位服务厦门高质量发展超越。
好的,谢谢陈调研员的详细介绍。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我们知道,统计的对象很多都是企业,那这些企业都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第一,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包括监督统计工作、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拒绝非法统计调查、拒绝非法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包括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签字盖章制度、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接受执法检查。
违反《统计法》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是统计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是其他行政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批评教育、通报、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职务晋升。
三是刑事法律责任。
四是政务处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五是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统计法》对企业的权利、义务、底线都有规定,我们再具体了解一下,若企业违反了《统计法》会受到什么处理?
对企业来说,违反了《统计法》:
一是通报曝光:各级人民政府及统计机构对于查实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通报,对于典型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二是信用惩戒: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加强对统计失信企业和失信统计从业人员的惩戒。将严重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建立实施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统计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三是严格处罚:统计机构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格予以处罚。
请问调研员,公众通过哪些途径可以参与统计工作,如何查询相关统计数据?
您好,对于参与统计工作,如果您是企业统计员,每月填报报表、报送数据,这是一种途径;如果您是普通市民,参与经济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活动,这也是一种途径;还有,积极参与统计普法宣传,推进依法统计,这也是一种途径。查询统计数据,您可以上厦门市统计局网站,每年的统计年鉴电子版、以及其他各种统计数据、分析等,都会及时发布在上面,同时,您也可以关注市统计局微信公众号,了解统计的数据及活动等。
非常感谢陈调研员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