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去年10月,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暨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厦门市再次荣膺“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
厦门是一座具有拥军支前光荣传统的英雄城市。早在1998年就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制度建设强化全市拥军优属工作。
为了积极适应拥军优属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经过历次修改后,自去年开始,我市再次启动了《办法》的修改程序。2021年9月3日,黄文辉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决定对《办法》予以修改。
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贾国先先生做客政府网,解读新修改的《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的相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贾副局长您好,欢迎您做客市政府网站。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修改历程,谢谢!
我市最早是在1998年就制定出台了《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办法》分别于2002年、2008年、2015年进行了小幅修改或全面修订,今年是对《办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改。
请问贾副局长,此次对《办法》进行修改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呢?
一是适应上位法调整的需要。近年来,陆续有相关上位法出台或者作出修改,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11月审议通过了《退役军人保障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已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经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也分别于2019年、2018年进行了修改。
二是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2019年全市机构改革完成,我市新成立了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由民政部门变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法》涉及的多个部门职责也进行了调整。
三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办法》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2015年,6年来,我市拥军优属工作不断提升,有必要结合新时代双拥工作实际,对《办法》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一是对《办法》作部分修改。现行《办法》在2008年进行了全面修订,经实践证明仍可继续实施,为此,此次修改重点围绕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明显与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改。
二是其他政策文件已有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拥军优属工作政策性非常强,除法律法规外,国家和地方层面还有很多配套实施的政策文件,对已有政策规定的内容,规章没有重复规定。
规章的名称是拥军优属办法,能否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办法》保障的优抚对象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是现役军人(含武警);二是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是复员军人;四是退伍军人;五是烈士遗属;六是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七是病故军人遗属;八是现役军人家属。
此次修改规章,维持了原《办法》界定的优抚对象范围,没有重新修改。
此次修改《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调整,此次《办法》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修改了举行烈士悼念活动的时间和形式;
二是修改了优抚对象的住房优待政策;
三是修改了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政策;
四是修改了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养老保险、工资待遇等政策;
五是修改了军人亲属的入伍和随迁随调政策;
六是修改了军人及其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七是修改了退役军人的接收安置政策。
在举行烈士悼念活动方面,《办法》有什么最新规定?
我们要通过立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向社会传递敬仰烈士、崇尚英雄的价值观念。为此,新修改的《办法》调整了举行烈士悼念活动的时间和形式:
一是增加了举行烈士悼念活动的时间。明确在清明节、烈士纪念日或其他重要纪念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举行悼念烈士活动。
二是提高了举行烈士悼念活动的规格。明确烈士安葬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烈士举行安葬仪式。
《办法》对住房优待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结合我市住房政策的发展变化,灵活调整相关政策,为今后不断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和提升政策优惠力度预留了空间:
一是原规章规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类人员享有社会保障性住房优待政策,《办法》修改后调整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优抚对象享有社会保障性住房优待政策。
二是原规章规定农村烈士遗属住房翻修发给一次性建房补助金,《办法》修改后调整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革命老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家庭申请危房改造,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关于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修改后的《办法》有哪些新规定?
一是明确政策导向。即本市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
二是调整优惠政策。考虑到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取消,《办法》对涉及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进行了优化、更新。对退役军人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情形,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创业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惠政策。
三是鼓励自主就业。对已由政府安排就业但退役前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规定双倍给予一次性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退役后选择灵活就业的,按照规定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对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办法》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修改后的《办法》主要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和明确同工同酬待遇两方面,来加强对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的就业保障:
一是明确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是明确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教育政策最为社会所关注,能否请贾副局长为我们介绍一下规章修改时在教育政策方面是怎么考虑的呢?
教育优待惠及了两类群体,一个是军人本人,一个是军人的子女;涉及到几个阶段,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行的优待政策包括多种形式,如优先入学、单独招生、加分、补助等。可以说,不同群体在不同阶段享受的教育优待政策是有差别的。
而在政策层面,无论是《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法律法规,还是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对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综合以上两点情况,此次修改规章作了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即原则性规定优抚对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不重复既有规定,为在实践中执行已有优待政策以及日后教育优待政策的调整预留了足够的空间。
我们注意到,《办法》对免费参观、免费乘车的范围作了修改,能否请您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一是扩大了优抚对象范围。规定现役军人、离退休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享有免费参观公办收费观瞻场所和免费乘坐公共交通的优待,其中,重点优抚对象涵盖了原《办法》规定的烈士遗属、残疾军人两类人员,同时将优待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二是扩大了免费乘车的范围。《办法》修改后,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的范围包括了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和厦鼓渡轮。
《办法》修改后,军人家属落户政策有什么变化吗?
此次修改《办法》调整了军人家属落户政策,新增了“本市入伍的退役军士回本市安置时,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随迁落户本市”的规定。
好的,谢谢贾副局长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我想咨询一下,现役军人配偶探亲的路费在哪里报销?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役军人配偶休探亲假,所在单位应当报销往返路费。今年6月,最新实施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又作了补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这三类人员,明确其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为此,《办法》修改时按照《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最新精神,对探亲路费报销政策也作了相应调整,规定为“探亲路费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应征入伍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根据新修改的《办法》,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三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子女、弟妹,本人自愿参军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
什么是重点优抚对象?
《办法》在附则部分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都作了明确界定。在优抚对象的基础上,享受政府发给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就是重点优抚对象。
退役军人报考国家机关,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以算作基层工作经验吗?
可以。退役军人报考或应聘本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请问军队文职人员能否享受《办法》规定的优待政策呢?
军改之后,军队文职人员享受何种优待在国家层面尚不明确,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相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基于以上考虑,此次规章修改暂未将军队文职人员纳入调整范围,待相关政策明确后,可另行出台文件对军队文职人员享受优待作出规定。
局长,您好!我是凤翔街道村民,咨询第二十二条“居住在农村的优抚对象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提供宅基地”,这体现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现在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到镇街,咨询镇街和社区有具体落实举措吗,如无,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
我市新修改的拥军优属办法实施之后,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来细化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确保规章确立的政策措施能够落地实施,规章实施一年后,将进行执法检查。
非常感谢贾副局长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