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王总工程师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对于制定法律责任的总体原则是:
一是明确现行法律法规对排水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既有规定处罚,主要处罚依据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6号);
二是明确执法主体,按照管理事项划分,明确本市涉及排水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同时为适应镇街综合执法改革趋势,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由镇街承接处罚权的事项由镇街负责实施。
《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对于违法处罚是如何考虑和执行的?
一是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是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是不得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四是不得私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排水户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排水设施、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管理,但是因水污染防治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委托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对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进行管理,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产权人)、物业服务人通过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另外住宅项目共用排水设施的维修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有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中列支。
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大多不是专业的排水设施运维单位,很难做到高质量的维护管理,是否可以委托专业排水运维单位管理或者政府部门来代管?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但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当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则需在商事登记变更后30日内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变更,而无需重新办理。
排水户改变经营内容,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直接或者间接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需要按照规定建设(设置)和维护相应的沉淀、油水分离等预处理设施,方可申领排水许可证,对排水许可证申领、变更以及排水许可相关信息的共享《办法》也作了规定。
排水许可证申领、变更,排水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若排水户需分别向不同行政区管辖的污水管网排水,需由排水户经营场所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主办,非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协办,并由主办单位出具排水许可证。
哪些类型排水户要办理排水许可?要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向哪个部门申请?
这个主要是根据我市排水实际工作情况,对上位法的一个细化补充,目前我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工作已全面开展,排水系统管养机制逐渐完善,集中出现了大量的排水管道和检查井内的污泥或沉积物。《办法》第二十二条增加了通沟污泥安全处理处置要求,以期推动我市污泥或通沟污泥处理规范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泥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通沟污泥的内容是基于什么考虑的呢?
好的,谢谢王总工程师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希望各级各相关部门以更高的站位,更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也配合工作开展,积极发挥基层作用,以《办法》为排水管理的利器,纵深推进厦门市排水管理工作,确保污水治理“长治久清”。同时,希望我们的全体市民理解、支持、参与排水管理,自觉规范排水行为,与政府、企业、社区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排水管理和水环境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目前我市的排水管理工作已取得了重大突破,我市于2020年在全省率先提出并实践排水管网溯源排查、正本清源、排水管理进小区的雨污分流“三步走”治理模式,至2021年4月,全市建成区排水管网溯源排查工作已全部完成;截至2023年5月底,全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已完成改造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60.59%。排水管理进小区稳步推进,目前全市已有160个小区移交专业排水公司管养。城乡统筹推进农村雨污分流治理方面,全市1216个自然村农村雨污分流工程已完工。
《办法》的实施对于厦门市排水管理与水环境治理行业是重大的进步,其意义在于进一步深入贯彻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完善了排水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排水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发挥了立法对排水工作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在全面提升我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持续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上凸显了重要的作用。
《办法》实施以来,根据工作部署,由相关执法部门从严查处企业私自乱接排污管道、未经固液分离乱排放等行为,目前就执法情况作简单介绍:自《办法》实施以来,共查处配套排水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行为2起;查处排水户未按照规范维护预处理设施的行为2起;查处企业私自乱接排污管道,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行为6起;查处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行为4起;查处向排水设施排放杂物违法行为8起;查处对未经固液分离、油水分离,直接将餐厨垃圾倒入污水管道乱倒行为16起。
能否请您谈一谈,《办法》实施至今的执法成效,以及下一步我市关于排水管理工作的安排与计划?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细化职责分工,将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也纳入《办法》,积极发挥基层作用,促进农村排水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其他章节也将农村排水管理相关工作进行落实。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明确所称的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公共排水设施,包括市政排水设施和其他公共排水设施。
《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在遵循《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以设施确定调整范围的基础上,以排水设施的公共属性为标准界定规章适用范围,打破城乡区分的管理方式,将农村排水管理纳入其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层面推进的市政城乡一体化理念,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将《办法》的管理范围向农村生活污水延伸。
厦门地域较小,城镇化水平较高,我们的市政排水管网已逐步延伸至农村地区,暂未连通市政管网的偏远村庄也已由政府出资建设了公共生活污水管道、分散式污水处理站等公共排水设施,基本实现了公共排水设施全覆盖。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乡村振兴。请问,《办法》在统筹城市与农村排水建管工作水平方面,具体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三是细化排水管理进小区要求。《办法》在明确产权人承担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管理主体责任的同时,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排水管理进小区进行了规定,即在保持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因水污染防治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对建筑小区(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区、商业服务区、工业区等)的共用排水设施进行管理,并对委托协议的签订、财政补贴、设施管理的移交、考核等内容作了详细规范。
二是明确设施运维单位和职责要求。第十七条细化明确了各类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确保设施建成后“有人管”;第十八条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委托的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工作职责,确保设施建成后“管得好”。
为解决排水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我市在2021年开展了排水管理进小区试点工作,就是将专业排水运维企业引入小区,从源头上加强对排水设施的管理,做到雨污“源头分流走,过程不混流、设施有人建、建后有人管”,试点取得了良好成效。因此,《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对上位法确立的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补充规定:
一是加强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直接或者间接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设置和维护预处理设施,并申领排水许可证,对排水许可证申领、变更以及排水许可相关信息的共享作了规定。
简单地说,就是要求我市从事餐饮、建筑等几类重要排水户要设置和维护预处理设施,要申领排水许可证,从源头杜绝雨污混合。
在我们的国家,实行的是“分流制”排水体制。“分流制”的排水体制,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要从小区、从建筑开始进行雨污分流才能有效果。
针对目前全市正在开展的排水管理进小区工作,《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具体做了哪些规定呢?
同时,《办法》增设了关于配套排水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以及排水户未按规定维护预处理设施的处罚规定;明确规定本市涉及排水管理的行政处罚由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依法确定由镇街承接处罚权的事项由镇街负责实施。
四是加强排水管理方面,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办法》对我市的排水许可管理、污泥安全处置以及排水设施保护规定进行了详细的细化与补充;
五是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对我市的排水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条例》和《办法》进行处罚。
二是规划与建设方面,为实现污水源头治理,对排水相关专项规划与排水设施建设、改造等内容的编制作出规定。对雨污分流的实行提出要求,明确“三同时”建设要求,即规定建设项目配套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对竣工验收工作提出细化要求;
三是运行与维护方面,为推动实现排水设施建管并重,巩固正本清源成效。《办法》明确建筑小区共用排水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规定了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可由政府委托排水设施运维单位对建筑小区的共用排水设施进行管理,并对相关的协议签订、设施移交,以及运维单位职责和考核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共5章30条,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农村排水管理、雨污分流、排水管理进小区等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适用范围方面,补充完善农村没有排水管理规定的漏洞,将农村排水管理纳入其适用范围;
《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厦门市有关排水管理进小区与农村污水提升治理等实施方案,参考全国各地拥有优秀排水管理经验的城市的相关排水管理法规规章。
能否请您简单和我们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通过做好以上几点,能够规范我市的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保护厦门水环境,促进厦门加快建设成为“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
三是明确压实排水管理职责。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纳入本办法,积极发挥基层作用,促进排水管理进建筑小区、进村庄等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明确执法主体。按照管理事项划分,明确本市涉及排水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同时为适应镇街综合执法改革趋势,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由镇街承接处罚权的事项由镇街负责实施。
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为厦门擘画的宏伟蓝图,而水生态文明建设是厦门市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办法》的制定,能够更好地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统筹城镇建设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依据城镇发展水平和目标,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城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旧区改造和道路建设时要同步对雨污合流进行改造。
二是做到排水管理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规范雨水与污水的排放行为,强化排水许可和专业化管理,加强设施的维护与保护,保障设施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
那么,《办法》的制定与出台对于我市“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的建设都有哪些积极的影响与作用呢?
《办法》在起草的过程中,我市还积极借鉴包含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在内的多个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同时《办法》在适用范围做新的突破,将农村排水管理纳入本法适用范围,填补了农村排水无法可依,排水管理空白现实困境。
我局虽然是《办法》的牵头起草部门,但是《办法》的起草也几易其稿,广泛征求各区、各相关部门以及行业专家意见,经司法局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颁布。
因此,在这个阶段有必要结合过往工作经验制定我市排水管理地方政府规章。一方面,通过立法将雨污分流治理的有效措施予以固化和提升,构建我市排水管理长效机制,及时巩固正本清源工作成果;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补充、细化相关依据,为排水管理进小区、排水许可管理等相关工作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水管理工作。
2019年8月,时任市长庄稼汉在我市污水处理设施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指挥部第一次会议中提出,全面启动我市已建成区雨污管道混接排查、改造、雨污分流改造工作,之后我市开始进行排水管网溯源排查、正本清源、排水管理进小区的雨污分流“三步走”治理;同时,为统筹推进城乡污水治理,市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4月印发了《厦门市全面推进农村污水高质量高标准提升治理实施方案》(厦府办〔2021〕28号),全链条系统化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
我们之所以在现阶段做出这样的考虑,主要是因为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高素质、高颜值”和“现代化、国际化”建设,市政公用配套设施也同步高速发展,我市的排水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在推进过程中仍有一些工作需要改进提升。
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一直是我市排水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这次我们制定《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是政府规章,其上位法依据就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我们的法条都是在其框架内进行细化和完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0月2日发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于2022年1月28日公布《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办法》与《条例》之间的关系,以及《办法》的出台背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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