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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港口管理局一级调研员林德清先生做客政府网,解读《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林调研员您好,欢迎您做客市政府网站。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通过市政府网站平台与大家交流。
我们知道,港口是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发展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支撑保障的作用。厦门市近几年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港口发展形势喜人,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市港口发展及危险货物码头的基本情况,谢谢!
好的。厦门港是我国沿海主要港口之一,已发展成为国家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枢纽、集装箱干线港、邮轮始发港和海峡两岸交流的重要口岸,是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和厦门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的主要载体,国家确定的四个邮轮运输试点示范港和八个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之一。目前,厦门港共有港口经营人67家(厦门辖区38家),生产性泊位176个(厦门辖区105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78个(厦门辖区57个),厦门辖区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共有18个。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交通运输部指导港口安全生产的主要规章之一,是港口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2017年该《规定》经历全面修订,2019年又进行局部调整,这两次的修订主要是基于哪些方面考虑的呢?
近年来,随着港口及航运业的快速发展,港口危险货物吞吐量和仓储量越来越大、品种越来越多,安全管理压力逐步增大。通过深刻汲取以往事故的经验教训,结合现行危险品(危险货物)管理相关法规,认真查找、分析目前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针对相关问题及环节加以弥补。基于此目的,交通运输部再次的修订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本次《规定》修订的意义?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其中包含了企业管理和行业监管,同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存储、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相关要求及职责进一步明确。本次修订完全的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管理方针。
修订后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章节?
修订后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保持了原有的框架结构,共8章88条,各章分别是总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经营人资质、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在对原有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同时,删除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相关规定。
能否请您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好的。首先介绍一下2019年《规定》修订的内容:
2019年的修订是在2017修订的基础上进行的微调,主要是删除了原《规定》第24条第2款:“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22条规定重新申请”。
此次修订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做出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商务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做好与现行开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资法》不符合的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对有关规章进行相应修改,废除有碍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规定和做法。
接下来重点介绍以下2017年《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是完善安全管理职责体系。
为充分体现和落实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
第二是调整优化部分许可管理权限。
一是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权限划分标准由立项层级调整为危险程度。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和省级立项项目逐步减少,考虑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对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以及危险货物码头、仓储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二是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即将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有储存设施的港口经营人资质,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调整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增加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强化了装卸管理人员取得从业资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关要求,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第四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新增了三个方面的管理制度。一是信息化管理制度。吸取近年来发生的事故中不能实时掌握危险货物去向和情况的教训,要求港口经营人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作业基础数据,进行异地备份,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部门,实现对危险货物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管控。二是重点环节管理制度。明确了船港之间、同一作业区域企业之间同时作业等容易产生交叉环节,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限时限量存放等容易被忽视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三是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是强化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和处罚。
补充完善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同时对6种其他情形,在规章权限内设定了处罚条款,切实增强了《规定》的威慑力和执行效果。
厦门港口管理局主要是从哪几方面着手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规定》的,能否请您也给我们介绍一下?
我们将从以下方面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
一是抓好宣贯培训。充分利用我局网站、相关微信业务群、安全例会、培训班、上门核查、第三方检查等渠道,做好《规定》宣传解读,层层抓好抓实培训,使一线监管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做到应知应会、知法守法。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我们将按照《规定》认真落实相关项目核查、审查及督查工作,督促港口经营人按照《规定》的要求落实。
三是加强信用管理。我们将按照规定要求,将年度核查、双随机抽查工作以及日常检查的结果纳入港航生产经营人信用管理,实施信用惩戒。
好的,谢谢林调研员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在码头工程中各单项验收中,环保和职业卫生必须在港口设施运行一段时间后,才能收集到相关数据,进行验收或出具职业病防护措施报告进行备案,所以想问一下,港口试运行取消后,相关验收如何进行?
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2019年《规定》修订取消港口试运行环节后,同时更新的法律法规还有《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明确的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并对专项验收实施主体、验收程序等进行调整,港口企业可依据相应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规定》修改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有没有改动,今后企业如何落实主体责任?
《规定》修订前后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要求没有较大变化,主要还是从人员、设施设备、制度、管理等方面开展,例如: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相关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等。
近些年一直在说企业双控体系建设,请问在新《规定》中对于企业双控体系建设是否有明确要求?
双控体系建设是指企业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秉承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在《规定》中明确要求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同时针对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措施、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记录、通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港口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构建并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力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非常感谢林调研员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