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非常感谢林调研员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林调研员

  对因相关单位对复查复核意见落实不到位造成信访人重复信访的,市信访工作联席办将列入工作督办并按照《条例》规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适时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小周(网友)

  复核意见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复查意见,原处理、复查机关拒不履行,如何处理?

林调研员

  我市在复查复核过程中引入公开听证评议、信访评理,不断探索改进复查复核工作方式方法,对一些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特别是对原处理意见存在争议,复查复核意见可能不一致时,抽调各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人员,组成专门力量,参与到复查复核工作中,并且形成与法制部门协商联动机制,确保复查复核意见准确无误。通过与各区、各部门工作联动,集思广益,学习吸取别人长处,发现自身不足,不断提升复查复核的工作水平。

王女士(网友)

  如何确保复查复核件办理质量?

林调研员

  信访复查复核部门在处理信访复查复核申请时,是按照《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相关规定,严把信访程序导入关,对不属于信访程序处理范围的信访事项,相关部门违规导入办理时,依法予以撤销、退回,并要求引导法定程序办理,不能简单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

刘先生(网友)

  为什么我提出的信访事项责任机关单位出具信访处理意见,申请复查复核时却被告知不予受理?

林调研员

  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查或复核请求事项、主要事实、理由和请求时间。

小象(网友)

  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书面材料有什么具体要求?

林调研员

  信访复查复核请求的提出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直接到厦门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服务中心通过窗口申请,具体地址是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号,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为下午3:00-6:00)。二是通过邮寄的方式申请,在厦门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官网下载并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将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邮寄至厦门市信访局复查复核处,收件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号。三是通过网上申请,下载并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将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扫描件发送至市信访局电子邮箱xmsxfj@xm.gov.cn。

  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时需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书面申请、信访事项原处理答复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一并提交。

嘟嘟(网友)

  我市信访复查复核应如何申请?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主持人

  好的,谢谢林调研员的详细介绍。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林调研员

  对于信访人在生活等方面确有困难需要解决的,可以告知或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

  因有关地方和部门对复查复核意见落实不到位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同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林调研员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的相关信访人,应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对仍然坚持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信访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共同参与、协调联动,切实落实后续工作方案,做好当事人的情绪疏导和教育管理等工作。

主持人

  那么,在信访复查复核程序结束后,后续工作具体是如何开展的呢?

林调研员

  三是严格遵守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和期间的总和。复查复核必须手续完备、程序规范,才能保证复查复核的实体合法、公正。

林调研员

  二是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先审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来确认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在确认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后,审查证据的证明力。所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都具有证明力,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

林调研员

  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开展信访复查复核工作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主要把握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和遵守程序这三点:

  一是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根据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来适用法律政策。处理过去的问题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政策,切忌用现在的法律政策来复查复核。处理现在问题适用现行法律政策,不适用已失效的法律政策。其次是准确认定法律位阶来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原则适用法律。

主持人

  信访复查复核工作有哪些工作要点?

林调研员

  依法审查后,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申请人:认为信访事项的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认为信访事项的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处理意见不明确的,退回办理或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必要时可直接予以变更,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变更意见。

林调研员

  信访复查复核请求决定受理的,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可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办理,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方面详细资料、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复查复核。

林调研员

  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复核请求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事项办理管辖层级错误、是否属于复查复核受理范围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情况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持人

  能否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对信访复查复核请求的办理流程?

林调研员

  信访复查复核申请人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通过走访、书信、网络等渠道向有权复查复核机关、单位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时需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书面申请、信访事项原处理答复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一并提交。

主持人

  信访复查复核请求的提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林调研员

  四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是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是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即纳入复查、复核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

林调研员

  一是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是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是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林调研员

  而针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细分六种情形进行处理,不能简单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

林调研员

  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的不同,《条例》区分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信访复查复核部门在处理信访复查复核申请时,要严格入口把关,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针对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事项,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应由相关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办理。

林调研员

  信访程序作为《条例》规定的专门程序,也属于法定程序的一种。对属于《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先适用相应规定和其他法定程序。

主持人

  信访复查复核受理具体都有哪些规定?

林调研员

  要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是坚持诉访分离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是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相结合。

主持人

  能否请您介绍一下,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中,应当坚持哪些工作原则?

林调研员

  2022年5月,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最新出台的《条例》,有效提高信访事项受理、处理、复查、复核工作的质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福建省信访工作联席办、中共福建省委信访局、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及本省实际,联合出台了《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规程(试行)》,为进一步做好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工作制定新的规程。我市信访复查复核均按省里的相关规定开展。

林调研员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2005年公布施行的原《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200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原《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已有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发布了《福建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34号),为全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开展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主持人

  那么,在信访工作中,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具体是如何开展的呢?

林调研员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主持人

  请问,什么是信访复查复核?

林调研员

  《条例》的制定施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大成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推动信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的战略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林调研员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构建完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实现了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林调研员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为此,党中央审时度势,制定出台了《条例》。

林调研员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主持人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1日开始施行。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制定、施行有什么重要意义,谢谢!

林调研员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平台与大家交流。

主持人

  林调研员您好,欢迎您做客市政府网站。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信访局党组成员、一级调研员林吉春先生做客政府网,围绕《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一周年介绍“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的有关规定及流程,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