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卢调研员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根据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市机关事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对部分类别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请问厦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主要管理部门都有哪些?
您说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可能有几种情形:
一是历史悠久的房产未能查找到相关资料办理产权;
二是部分房屋取得时签订的是使用权合同;
三是部分房屋由于红线问题存在争议无法办理产权;
四是部分属于构筑物或附属设施的建筑(如岗亭、长廊、管网等)不符合办理产权的条件;
五是部分房屋因为未整体完工或未能办理竣工结算还未达到办理产权条件。
为什么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会存在未办理产权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所以,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责。
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吗?
感谢网友的关心,对于您提到的公园闲置资产,园博苑已与某市属国企签订框架协议委托其对园区资产进行运营,公园资产已得到有效利用。
请问,两年前游览厦门园博苑时发现,园内很多建筑物处于闲置状态,是否已整改利用?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包括: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和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违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好的,谢谢卢调研员的详细介绍。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还有就是严格依法规范资产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我市管理办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物资产清查盘点,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资金挂账和在建工程转固等事项,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严格履行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程序,及时收缴各类资产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资产移交流程核算,确保实物和资产账同步移交,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其次是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资产调剂共享机制,探索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整合资产综合管理平台及各主管部门专业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流程动态监管,推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配置不合理的资产,跨系统、跨层级统筹调剂使用。积极盘活存量资产,依法依规运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处置利用方式,探索将可经营的和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之外的资产优化配置给国有企业,充分挖掘资产价值,实现资产变资本。
要进一步优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要进一步压实资产监管体系各层级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效益。要全面摸清资产底数,推动加快补足资产管理短板。各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资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领域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边界,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审核监督管理,及时督促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各单位切实履行占有使用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资产日常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那么,审计部门对于进一步优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是否有一些好的建议呢?
在揭示问题、分析情况的同时,市审计局也按照要求做实审计工作“下半篇”文章。根据审计结果,市审计局督促和推动各有关主管部门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在落实整改过程中,市审计局也不断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建立问题清单及整改台账,持续跟踪督促整改。目前,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已及时得到整改,需要持续推动的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均已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那么从我市以及其他省市的总体审计情况来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大致在以下方面还需要完善:例如资产管理机制体制还有待优化,资产基础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部分资产未得到有效利用,运转效率不高,以及部分单位资产使用管理还不够规范等。市审计局也针对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审计建议,提交厦门市委、市政府,并反映到各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市审计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得到市人大的充分肯定。
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审计工作中,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关注:
一是关注资产的配置情况,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资产配置需求编制和执行资产配置预算,资产配置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等;
二是关注资产的使用情况,具体包括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情况,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能够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是关注资产的处置情况,具体包括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方式,审查相关资产处置的合规性、时效性,以及处置收入是否上缴财政等;
四是关注资产的基础管理情况,具体包括资产台账、会计核算、资产盘点、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权属登记等环节,审查资产产权是否明晰,财务核算是否准确等。
近年来,厦门市委、市政府相继部署开展国有资产专项审计和专项巡察等工作,强调要加强资产管理监督、盘活闲置低效资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厦门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审计工作安排,市审计局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审计,主要是结合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收支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资产,并对部分重点部门进行了调研,重点关注我市办公用房、市直公房、保障性住房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总体来说,市审计局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通过开展审计项目摸清情况,揭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第二,是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整改,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和优化相关资产的管理。
那么,市审计局在助力优化厦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还有,国家实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在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方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另外,在资产处置方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在资产合理共享共用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在资产配置方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对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是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是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是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是其他国有资产。
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概念具体指的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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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厦门市审计局党组成员、一级调研员卢晓聪女士做客政府网,为大家介绍近年来厦门市审计局助力优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