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2020年9月16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印发通知,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的举报及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这对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罗水香女士做客政府网,解读《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罗总工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市政府网站。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国家应急管理部出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基本定位和总体思路是什么,谢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基本定位是: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制度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总体制度设计之中,将其作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奖励标准,强化保护措施。
出台该《规定》具有什么重要意义呢?
与一般举报相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具有信息详实准确、可信程度高等特点,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在安全生产领域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处理制度,对于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请问《规定》出台以后,我市对一般群众和从业人员在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的奖励上有哪些区别呢?
对一般群众的举报奖励,仍按2018年12月我市出台的《厦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如果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标准为各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上浮。我省应急管理厅经协调省财政厅,将这个上浮比例确定为30%。
那么《规定》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形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中直接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处理。
这里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和行为:
一是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是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厦门市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是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能否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实施以后的奖励标准情况?
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要求,我省应急管理厅商财政厅同意,对我省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上浮30%。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19.5%计算,最低奖3900元,最高不超过39万元。
同时,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9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2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7.8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9万元。
如何才能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举报人要获得规定的奖励,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认定举报人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获得其真实的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且应当有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举报人要获得规定的奖励除上述身份证明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事实;
二是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或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是举报事项被确认为属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生产安全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作为举报人容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风险比较高,政府部门在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是否有设立一些保护机制呢?
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建立了三重保护机制。
一是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
二是严格依法处理打击报复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建立回访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举报人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的打击报复等情况,将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同时,对举报人来说,实事求是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必须遵守的义务,要依法依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厦门市近几年来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情况,以及奖励的发放情况?
这几年,我市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的力度。2018年时依据老的奖励办法,奖励17人次,奖励金共8600元;2019年依据新的奖励办法后,奖励5人次,奖励金共33000元;2020年奖励8人次,奖励金41250元;今年上半年奖励3件,奖励金13650元。
在这里,有个情况需要说明,虽然我市很重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奖励工作,每年都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门的经费保障,但从实际领取的情况来看,每次都还是有些举报人未来领取,可能是有所顾虑担心个人信息外泄,也可能是安全公益心比较强,不在乎奖励不奖励,当然,可能也有我们宣传还不够广泛不够经常的原因。
今天借这个机会,正好再进行一次宣传和发动,我们每个市民都有权利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只要我们都参与进来,就能更早、更好地发现身边的安全隐患,就能及时消除隐患,降低风险,从而保障全城安全。让我们大家都行动起来,人人都做我们美丽厦门的安全卫士。
好的,谢谢罗总工程师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刚才听领导说正在挑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员,需要什么条件?符合条件如何报名呢?
信息员的确定,首先必须是我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从业人员;其次必须熟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且对隐患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人员可以拨打0592-2699946联络电话报名参与,我们将通过专人联系建立联络途径并保密信息。对于信息员反映的生产安全问题,我们核查属实后将参照从业人员举报奖励的标准发放奖金。
领取奖励金有哪些渠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奖金可以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名领取;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签收手续,并提供与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帐号。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如果是从业人员还必须同时提供与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请问领取奖励金有什么时限上的要求没有?
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请问贵局是如何保护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保护举报人信息,这是我们举报受理部门每一名工作人员的职责。我局建立的信息员队伍,对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电话号码,我们都作了技术处理,除经办人外别人无法获得具体信息。同时,我们要求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举报隐患有奖励,这是好事。想请问一下:若向应急部门举报的同时也向其他部门举报,那我能同时领取不同部门的奖励吗?
不能。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中已考虑到您所讲的这种情形,举报受理后会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核查处理,具体核查处理的单位对相关举报情况掌握得最为清楚,由其实施奖励比较科学。为此,《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中明确了“谁主管、谁核查、谁奖励”的奖励原则,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因此,只能从一个部门领取奖励金。
举报瞒报、谎报事故奖励金是如何计算,是按每起事故算,还是按人数算,标准是多少。
这位网友问得好,如果您是从业人员,我们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查实瞒报、谎报重伤的,不分事故等级,按每查实瞒报、谎报重伤1人奖励6500元计算。查实瞒报、谎报死亡的,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9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2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7.8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9万元。
我们厂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我要是举报也可以获奖吗?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作为政府、企业和工人,应该齐心协力,各自做好有关工作。疫情防控这项工作,主要由卫健部门在牵头负责,市区两级也分别成立了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若有遇到不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等情况的,可以直接向辖区的卫健部门反映。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疫情肯定能得到有效控制,厦门城市也会越来越安全,越来越美丽。
非常感谢罗总工程师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