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减少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我市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始终保持前列,精心呵护“厦门蓝”,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蓝天幸福感,2020年10月21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放超标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暂行)》(厦环规[2020]2号),加强了我市超标排放机动车的管理。
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宇先生做客政府网,为大家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放超标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暂行)》(以下简称《通告》)的相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张副局长您好,欢迎您做客市政府网站。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首先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通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谢谢!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影响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最主要因素。为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关于大气污染物超标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有关要求,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放超标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暂行)》。
《通告》只规定对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落实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报废问题,并不设定需要到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的机动车的范围和类型。依法需要到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的机动车的范围和类型,已由有关法规规定。
请问,《通告》的出台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二是《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第四条第三项也规定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三是《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四是《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放超标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暂行)》。
请您简要介绍一下,《通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通告》一共有5条。
第1条界定了《通告》的适用对象。
第2条规定了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的职责。
第3条告知车辆所有人责任和权力。
第4条规定了市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第5条规定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最后规定了《通告》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为什么要实施大气污染物超标机动车强制报废呢?
一是为了改善空气质量的需要。
根据2017年大气污染源清单显示,厦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占比较大,是大气的最主要污染源。其中,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占全市总量的82.7%、一氧化碳占77%、二氧化硫占36.7%、VOCs占36.7%、PM2.5占35.5%、PM10占18.2%。因此,要进一步提升我市空气质量,就必须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二是为了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第四条第三项也规定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因此,《通告》有法可依。
三是为了具有可操作性。
机动车上线检测第一次超标,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告知机动所有人车辆排气检测超标,应当进行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同时告知第3次检测不通过会被强制报废的风险。
如果第二次上线检测仍不通过,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进行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同时告知第3次检测不通过会被强制报废的风险。
如果第三次上线检测仍不通过,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强制报废,将该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市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同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抄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在系统上进行强制报废,注销号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加大查缉力度,一旦发现该机动车上路行驶,立即依法处置。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不再受理该车辆的排气检测申请,该车辆也无法取得检验合格证。《通告》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四是为了影响范围的可控。
《通告》仅影响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动车。根据统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1日,检测周期为六个月的机动车上线检测共11273辆,一次检测不通过1505辆,两次检测不通过299辆,三次检测不通过22辆。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1日,申请转入机动车上线检测共26122辆,一次通过25614辆,一次检测不通过的占比不到2%。
2020年11月22日至今,检测周期为六个月的机动车上线检测共862辆,一次检测不通过66辆,两次检测不通过11辆,三次检测不通过0辆。2020年11月22日至今,申请转入机动车上线检测共5293辆,一次检测不通过120辆,两次检测不通过18辆,三次检测不通过1辆。因此,本通告实施至今,市排气检测中心检测检测周期为六个月的机动车和申请转入的机动车6155辆,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仅1辆,仅占0.016%,影响范围可控,但能起到威慑作用,能够有效促进尾气超标机动车认真治理,淘汰治理无望的超标车。
通告发布以后,有哪些条款是需要市民朋友注意的?
根据《通告》第一条规定,本通告只适用于依法应当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排放检验,经检验排气污染物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因此,并非所有机动车均需执行《通告》。
《通告》并不设定需要到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的机动车的范围和类型。依法需要到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的机动车的范围和类型,已由《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规定。
好的,谢谢张副局长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我们如何判断在用的机动车是否在通告的适用范围?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规定,如果属于下列五类机动车,就适用该《通告》。
1.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检测;
2.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
3.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超标的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后的复检;
4.检测周期为六个月的机动车排污定期检测;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检测。
如何判断是否需要报废?
经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三次检测超标就需要强制报废。
强制报废是否有事先告知?
有。根据《通告》第2条规定,机动车上线检测第一次超标,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告知机动所有人车辆排气检测超标,应当进行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同时告知第3次检测不通过会被强制报废的风险。如果第二次上线检测仍不通过,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进行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同时告知第3次检测不通过会被强制报废的风险。如果第三次上线检测仍不通过,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强制报废,将该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市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第1、2次检测超标,车主应该如何处置?
根据《厦门市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工作方案》,第1、2次检测超标车主应该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进行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如何确定?
车主可通过现场扫描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张贴的二维码或登录汽车健康档案系统(网址:https://fujian.qichedangan.cn/fujian_webmap/fujian_comsearchqurey)查询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信息。
如果第3次检测仍超标,车主应该如何处置?
车主应该将该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市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同时,不可驾驶该机动车上路行驶。
如果车主不报废3次检测超标车辆,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机动车3次检测超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机动车有关情况抄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在系统上进行强制报废,注销号牌。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不再受理该车辆的排气检测申请,该车辆也无法取得检验合格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加大查缉力度,一旦发现车主仍驾驶该机动车上路行驶,将立即依法处置。
非常感谢张副局长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