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非常感谢钟总工程师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钟总工程师

  按照国家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的工作部署,由原12315(工商消费维权热线)、原12330(知识产权维权热线)、原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原12358(物价投诉举报热线)、原12365(质量技术监督热线)整合而成的12315热线,为消费者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的服务。具体如下:

  一、受理范围。1.涉及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范围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问题的咨询。2.涉及市场监管职能范围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4.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方式。集电话、来信来函、互联网等于一体的渠道:1.电话:12315。2.来人来访(信函):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邮编361004。3.互联网:国家互联网投诉平台:www.12315.cn。

  三、工作时间。实行365天7×24小时人工接听(节假日不休息)

消费者(网友)

  经营者如果违反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呢?

钟总工程师

  经营者为凸显自身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优势,可能通过不标示或显著弱化标示的方式,故意隐瞒增加消费者负担或减损消费者利益的特殊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例如,某饭店宣称某菜品打八折销售,但消费者结账时才被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八折优惠,经营者的此类行为就属于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表现,是新规章禁止的价格欺诈。

郑女士(网友)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具体表现是什么?能否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钟总工程师

  不行,经营者在蔬菜价格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根据新规章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市民(网友)

  我是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蔬菜,由于蔬菜价格经常变化,调整标示价格很不方便,我能否第一次标示价格后,不再调整标示价格,如果有顾客想购买,我再通过口头的方式告知顾客?

钟总工程师

  根据新规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这里说的销售价格应当是在真实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价格,否则将涉嫌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陈先生(网友)

  我是某超市经营者,最近超市拟开展促销,满一定金额赠送物品,请问我对赠品信息要如何标示?

钟总工程师

  根据新规章第十六条规定,首先建议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标明“原价”的详细信息,说明“原价”是指什么,如标明“原价”是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品牌供应方提供的正品零售价(如厂商指导价、建议零售价)或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如果经营者未标明“原价”的详细信息,则该“原价”应当不高于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熊女士(网友)

  我店里有个产品在做活动,拟标示“原价229元,现价199元”,这样的标示有没有问题,要注意哪些方面?

主持人

  好的,谢谢钟总工程师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钟总工程师

  下一步,我局还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推进规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工作:

  一是通过提醒告诫、文件解读、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大事前的价格行为指导;

  二是及时处置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是对重点行业,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恶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并按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钟总工程师

  三是包容审慎处置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对于初次违法,未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明码标价的经营者,以责令改正的方式处置;对于屡教不改或通过价格欺诈方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依法立案查处。

钟总工程师

  二是针对热点强化监督检查。针对民众关注的“雪糕刺客”、“花茶刺客”等问题,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明码标价不规范的问题,指导经营者做好整改。在疫情防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98洽谈会等时期,开展价格巡查,督促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组织社会价格志愿者,对节日期间民众较为关注的商品如月饼、茶叶等开展价格行为社会监督,劝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

钟总工程师

  我局主要通过加大法规宣导,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来落实新规章。

  一是多个渠道开展宣传引导。通过市局微信公众号,及时转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规章的介绍与解读。印制宣传材料,在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发放给经营者。与商业联合会联合主办直播带策活动,以线上直播的方式,为厦门市商贸流通业提供价格行为指导。

主持人

  能否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是通过哪些方式方法来落地落实新规章的呢?

钟总工程师

  在疫情防控期间,首要关注的是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以及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等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相应出台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工作虽然没有特别的要求,但该《指导意见》对于稳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主持人

  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有特别的规定或要求吗?

钟总工程师

  新规章还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三类情形:

  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

  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

  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钟总工程师

  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新规章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钟总工程师

  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钟总工程师

  新规章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主持人

  能否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哪些行为会被定义为价格欺诈?

钟总工程师

  对于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考虑到交易场所提供者,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提升交易场所整体竞争力、对场所内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往往会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新规章明确,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新规章的要求。

钟总工程师

  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明码标价。

钟总工程师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标价形式有特别要求,经营者还应当执行特别规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企业在进行明码标价时,还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的特别规定。

钟总工程师

  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其他价格信息,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传达。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钟总工程师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其中,服务的计价方法包括计价单位和计价标准。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钟总工程师

  明码标价行为的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主持人

  那么,明码标价行为的主体具体指的是什么,“明码标价”又都有哪些要求呢?

钟总工程师

  四是法律责任。本部分规定了具体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执行,对交易场所提供者的特殊法律责任作出新设规定,对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予以明确。

钟总工程师

  三是价格比较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则。本部分主要规定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赠送时的规则要求,明确列举予以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强调价格比较信息要真实准确,规定折价、减价时禁止采用的计算方式,对采取赠品形式促销提出具体要求,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豁免情形。

钟总工程师

  二是明码标价规则。本部分规定了明码标价的主体、内容、形式等。规定经营者在标价时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并授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特殊情形。取消标价签监制,规定经营者可以采用多种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在标价内容方面,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要素,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并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新业态中明码标价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

钟总工程师

  新规章主要包括内容总则、明码标价规则、价格比较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则、法律责任等4个部分。

  一是总则。本部分明确了新规章的立法宗旨和制定依据,界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的基本概念,对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原则性要求。同时,对交易场所提供者的特别义务作出规定。

主持人

  能否请您介绍一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钟总工程师

  随着经济、社会、法制环境的变化,两部旧规章已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需要,迫切进行调整。相关背景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制定更科学、更准确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欺诈认定规则。

  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许多新要求,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价格欺诈行为都与线下经济有很大不同,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三是2021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两部规章,体现新的立法精神。

钟总工程师

  2022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章”),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在2022年7月1日之前,2000年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2001年原国家计委第15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两部旧规章,是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重要监管执法依据,对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持人

  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背景情况,谢谢!

钟总工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钟总工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市政府网站。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钟向阳先生做客政府网,为大家解读《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