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宇先生做客政府网,为大家解读新出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我市贯彻措施的相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

  张副局长您好,欢迎您做客市政府网站。

张副局长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平台与大家进行沟通交流。

主持人

  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出台背景,谢谢!

张副局长

  1997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至今已施行20多年。这2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污染区域扩大,污染来源增多,污染形式多样化。虽然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2018年作了部分修正,可是还是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张副局长

  同时,出台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生活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主持人

  新《噪声法》具体是如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宁静、和谐生活环境的呢?

张副局长

  首先,新《噪声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新《噪声法》将噪声污染界定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它针对某些产生噪声但没有相应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如: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从而解决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

张副局长

  新法删除了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明确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为噪声,更聚焦于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噪声污染。

  新《噪声法》还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了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的管控,并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等。

张副局长

  其次,新《噪声法》对噪声污染进行分类防控,对症下药精准施策。

  对工业噪声,增加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自行监测制度,同时要求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评;要求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要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张副局长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一是明确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是明确建设单位自动监测责任,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是增加了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除非是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夜施工的抢修、抢险施工作业。

  四是增加了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的要求,工信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部门,要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张副局长

  对于交通运输噪声,一是基础设施选址要考虑噪声的影响。例如,新建公路、铁路线路的选线设计,要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的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要符合标准的要求。

  二是在基础设施相关工程技术规范中要有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

  三是加强对地铁和铁路噪声的防控。

  四是加强对使用警报器的管理。

张副局长

  对于社会生活噪声,一是鼓励培养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日常活动中,要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

  二是预防邻里噪声污染,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要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三是预防室内装修噪声,要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

  四是鼓励创建宁静区域,在举行中考、高考时,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等。

张副局长

  此外,新《噪声法》还聚焦于噪声扰民难点问题,保障安宁和谐环境。

  一是禁止广场舞噪声扰民。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活动,要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同时,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要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来加强监督管理。如果有个人或单位违反规定的,首先是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张副局长

  二是禁止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要求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要控制音量。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张副局长

  三是禁止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明确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并且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责令停业。

张副局长

  以上这三种行为,如果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

  新《噪声法》对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具体是如何要求的呢?

张副局长

  一是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评,即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细化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使得任务能够得到层层分解落实,从而达到既定的声环境质量目标。

张副局长

  二是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约谈,要求及时整改,同时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张副局长

  三是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等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并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张副局长

  四是对于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同时,规划及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

主持人

  那么,我市具体是如何落实新《噪声法》的呢?

张副局长

  一是我市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厦府办〔2022〕62号),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的分工。

  二是制订了新《噪声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计划, 举办全市相关职能部门噪声法普法培训,邀请生态环境部相关专家授课。

张副局长

  三是我局结合厦门市建设现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对厦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修编。

  四是按照省纪委监委点题整治工作部署,我市深化开展“静夜守护”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城区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生产活动等领域影响突出的夜间噪声扰民问题。

主持人

  刚才您提到了,我市对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了修编,能否请您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张副局长

  好的,首先我介绍一下声环境功能区类型,及其执行的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主要依据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张副局长

  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对各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规定分为昼间和夜间两个时段:昼间为六时至二十二时,夜间为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表1-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张副局长

  需要注意的是:如遇下列两种情况,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 70 dB、夜间 55dB执行:

  一是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二是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张副局长

  此外,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

  接下来,我来解释一下,为什么我们要对全市声功能区划进行修编,以及修编的情况。

  我市于2018年划定了声环境功能区划,至今已有4年。根据《厦门市工业布局规划(2019-2035年)》,我市对部分工业用地规模、空间布局进行了调整;且随着城区不断改造建设,城市路网快速扩张,机动车急剧增加,道路交通声环境影响区域已发生变化。在日常环保执法中,这部分区域继续沿用现有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及其环境噪声标准,在解决群众噪声投诉问题时,存在环境噪声标准不适应的问题,给噪声执法带来困难。

张副局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要求:“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当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强化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厦门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由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编制工作。

张副局长

  目前已完成全部修编工作,并经厦门市政府批复正式印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到厦门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内搜索“厦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查看。网页链接:http://sthjj.xm.gov.cn/zwgk/tzgg/202207/t20220711_2673659.htm

主持人

  好的,谢谢张副局长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市民(网友)

  我家边上工业企业的生产噪声影响到我休息了,这要找哪个部门投诉?

张副局长

  根据《噪声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根据《噪声法》第八章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纪先生(网友)

  我家楼下小公园经常有人跳广场舞,音响开得很大,我要找哪个部门解决?

张副局长

  根据《噪声法》第七章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噪声法》第八章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是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是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厦府办〔2022〕62号)第七条,该事项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

王阿姨(网友)

  我晚上总是被大楼电梯的噪声吵得睡不着,应该找谁解决?

张副局长

  根据《噪声法》第七章第六十八条:“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根据《噪声法》第八章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第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厦府办〔2022〕62号)第八条,电梯产生的噪声问题分两种情况,如果是产品质量产生的噪声问题,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其余噪声问题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刘女士(网友)

  邻居养了一条狗,经常半夜在叫,吵得人家睡不着觉,这个事情归谁管啊?

张副局长

  根据《噪声法》第七章第六十五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根据《噪声法》第八章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是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是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厦府办〔2022〕62号)第七条,饲养宠物引起的噪声问题,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

邱先生(网友)

  街对面的商场每到节假日做促销宣传,喇叭开得震天响,这要找哪个部门来管啊?

张副局长

  根据《噪声法》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根据《噪声法》第八章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是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是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是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厦府办〔2022〕62号)第六条,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

好邻居(网友)

  我邻居在装修,常常中午晚上都在施工,找物业也没什么用,我要怎么办?

张副局长

  根据《噪声法》第八章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是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是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室内装修引起的噪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厦府办〔2022〕62号)第七条,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主持人

  非常感谢张副局长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