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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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长
我国的《价格法》按照定价主体和形成途径不同,规定我国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采取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是经营者,形成途径是通过市场竞争。企业自主定价,并非是可以任意定价、随意定价。在这里,企业自主定价是市场形成价格的前提,而市场对价格的最终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正是由于集合在市场上的商品供给者和商品需求者所形成的两股不同力量互相影响而导致价格的形成,在这个意义上,经营者又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
通俗地讲,按照法律规定,很多商品和服务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经营者自己制定。卖五块还是卖6块,是经营者自己决定的,政府部门不能干预。政府要管理的,或者说政府要制定价格或限制价格的,主要是一些特殊的商品和服务。
主持人
林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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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长
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以下五类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一类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目前,这类商品价格有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定购价格,棉花收购价格、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应当强调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为数不少,这类商品并不是所有的都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即使是重要商品,也是千差万别,其生产技术、成本、供求经常变化,如果统统都由政府把价格管起来,价格调整不及时,结果造成价格严重不合理;既不反映价值,又不反映供求,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因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只能是其中最基本的、其价格变动对生产和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
第二类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产品的收购价和金银中间产品(包括金精矿、金块矿、银精矿、银块矿)出厂价。受资源约束,这类商品价格放开,并不能促进产量增长,相长,会引起价格上涨,资源遭到破坏。但政府定价时,可以考虑资源稀缺这个因素,价格可适当高些,一方面鼓励生产、增加供给,另一方面限制消费、减少需求。
林副局长
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经营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经营。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络的经营等。
第四类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邮政、电信等。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是日常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重要程度较高。同时,其中有些行业投资大,规模经济发挥着优势,适当垄断符合经济效益和秩序的要求。这些行业的价格如果放开,对生产和生活都不利。
林副局长
第五类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这些行业带有一定的福利、保健、教育性质,不宜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且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这些行业还刚刚引入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充分竞争,所以不宜放开价格。但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等价格可以放活。
通俗地讲,《价格法》是用排除法进行规定的。《价格法》第18条规定的就是我上面讲的这些,这几类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它的都要放开,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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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长
我省的《定价目录》规定: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目前,仍然实行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模式。大电网可把分散的发电站和用户联接起来共用一个网络,从而直接降低了供电成本;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用户具有不同的负荷曲线,大电网可充分利用用户负荷曲线的分散性,从而提高网络的负荷率;电网规模越大,调峰能力越强,系统安全运行越有保障。
因此,无论竞争多么有效,也难以与独家经营产生的巨大的规模经济效益相匹敌,更无法弥补网络重复建设造成的巨大浪费,在同一地区同时建有两个以上的网络是非常不经济的,一家经营比几家共同经营的成本低、效率高,可以补偿垄断其他方面的低效率。所以,当今世界各国的输、配电网络经营都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区域性独家垄断的产业组织形式。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这类商品如果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卖方竞争不充分,用户无选择余地,交易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卖方提出的价格买方只能违心接受。同时由于缺乏市场约束,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使生产这种商品的行业不求进取、不注意内部挖潜,不注意提高技术进步,靠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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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长
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即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经营者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限度内,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具体价格,从而保证价格的正常运行。换句话说,政府指导价是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集价格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于一身,既能适应价格稳定的要求,又能满足市场变动的要求。
另外,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新产品一般指全国范围内没有生产过的产品,或在原理、用途、性能、结构、材质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具有新改进的产品。试销价格是工业品试制阶段的销售价格。由于新产品一般尚未定型,质量和效用也不稳定,试制成本可变性大,且没有同类产品可供比较,因此,合理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对调动企业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以及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对政府将来制定正式价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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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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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长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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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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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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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长
一是对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服务的服务价格、殡葬服务价格、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另外,辖区内有线电视移户(址)和报停重新开通等业务的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指导价。
二是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收费结算标准、临床用血的供应价格、教育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此外,除前面制定指导价的部分以外,有线电视的收费标准也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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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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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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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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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长
政府制定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必须实行听证会制度。
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按定价权限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条件具体确定。一般包括:电力、自来水、交通运输、医疗、教育、住房、有线电视和主要游览景点门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一般不能提前购买或储存,对市场不产生冲击。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权限内,应根据消费者反映和形势变化,适时调整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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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长
听证会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它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实行听证会制度,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深相互理解;有利于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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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局长
《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换句话说,消费者、经营者有调价建议权。由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依据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确定的,这三项是变化的,因此,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应适时调整。由于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以及不同时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同,因此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品种的具体价格水平,也要适时进行调整。调价时,要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报批。对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经营者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了解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消费者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接受方,了解市场供求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因此有权向政府提出调价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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