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物价局对省产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
| 2008-06-27 09:57: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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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46号公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省产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全省煤炭生产企业、煤炭销售企业供省内火电厂发电用煤,其交易价格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煤炭销售企业供省内火电厂发电用煤交易价格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
厦门市物价局将密切关注电煤价格动态,加强监测监管,跟踪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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